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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税法 本章考情分析 消费税是CPA考试中比较重要的一章。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消费税一章的平均分值约为9分。消费税可以命制各种题型,而计算问答题一直是消费税分值中比重最大的题型,消费税与增值税、关税的混合计算是本章命题的常见考点。 2016年教材主要变化 1.新增葡萄酒税目的判定及其已纳消费税抵扣范围的判定及计算; 2.将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由“5%”变更为“11%加0.005元/支”。 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消费税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 (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3)平均税率水平较高且税负差异较大; (4)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熟悉,能力等级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所谓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消费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生产(含视为生产行为) 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自产销售 自产自用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零售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 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是消费者 B.委托加工化妆品的纳税人是受托加工企业 C.批发化妆品的单位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D.邮寄入境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人是收件人 【答案】D 【理解性把握】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1)双层征收,注意特例。 (2)在征税广度、纳税环节、计税依据、与价格的关系、收入归属等方面,增值税与消费税有着明显不同。 差异方面 增值税 消费税 征税范围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应税服务 对货物中的应税消费品征收 (1)生产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零售的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5)批发的卷烟 纳税环节 多环节征收,同一货物在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多环节征收 消费税原则上实行单一环节一次课征的办法,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出厂环节、委托加工收回环节和进口环节一次课征,但个别应税消费品适用特殊规定,比如,我国对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改为在零售环节课征,对卷烟批发环节还要加征一道消费税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具有单一性,只有从价定率计税 计税依据具有多样性,包括从价定率计税、从量定额计税、复合计税 与价格 的关系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 税收收 入的归属 进口环节海关征收的增值税的全部属于中央;其他环节税务机关征收的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地方共享 消费税属于中央税 二、征税范围(掌握,能力等级1)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1.生产 2.视为生产——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钻) 零售的应税消费品注意三个问题:范围;税率;包装物的处理 (五)批发应税消费品(卷烟)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的说法,符合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的是( )。 A.金首饰的进口应纳消费税 B.银首饰的出厂销售应纳消费税 C.钻石饰品的批发应纳消费税 D.金基合金镶嵌首饰的零售应纳消费税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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