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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基础理论剖析
6、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 * * 一、经济权利法律救济的途径 1、司法救济: 又被称为司法机关的救济或者诉讼救济,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权利人权利受到侵害而依法提起诉讼后依职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补救。 2、仲裁救济 也被称为准司法救济,是法院以外提供的一种救济方法,它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仲裁契约,把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的处理,委托给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进行裁决。 3、行政司法救济 指行政机关作为救济主体为权利人提供的法律救济方式。 二、经济权利法律救济的原则 有侵害必有救济 及时救济 充分救济 正义与经济性协调 公力救济优先 司法最终救济 三、经济权利法律保护的措施 民事保护措施: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危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保护措施: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查封、扣押或者扣留侵权物品;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刑事保护措施: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第五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 一、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效力的合法行为。 2)特征 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2、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公证、鉴证、审核批准、登记、公告 其他形式:视听资料、沉默 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自然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无行为能力人,即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可以独立地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对于法人 民事行为能力随其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 法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成立并能独立地行使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如机关、事业单位、社团、企业等。法人是相对于或区别于自然人而言的 ,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例:张某年龄为17周岁,其父母均因生病而丧失了劳动能力,为维持家计,他在亲属和社会资助下独立经营一家日用品店,由于张某经营有方,日用品店生意良好,请问张某为经营日用品店而进行的日用品买卖是否有效? 3、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计划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其他制裁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指因行为人自愿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特征: (1)效力的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2)不告不理 (3)权利行使的选择权 (4)时间要求:自行为成立时起不超过1年 (5)效力溯及行为开始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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