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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的司法能动

比较法视野下的司法能动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 比较法视野下的司法能动 比较法视野下的司法能动 [ 刘练军 ]——(2012- 1- 12) / 已阅2852 次 刘练军.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关键词: 司法能动/ 国际金融危机/人民司法/政务性司法/ 司法审查 内容提要: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服务“保增长”、“保民生”和“保稳定”是我国开展司法能动 运动的背景和原因。“为大局司法”、“为人民司法”是司法能动运动的思想基础。司法调解、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及以送法下乡、送法上门为主要形式的诉前干预性司法等是司法能动 的主要举措。我国的司法能动本质上是国际金融危机下的传统司法,与西方司法审查语境中 的司法能动根本不可相提并论。司法只能有限地参与政治,过于超越其权限范围的司法必将 被立法和行政反超越,从而动摇法治根基。 2009 年6 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调研时发表了“发挥审判职能、强化能动司法”的 讲话,这是我国人民法院和司法能动之间的“第一次亲密接触”。从新闻报道来看,王胜俊院 长所言的能动司法,内涵主要有三:(1)司法应发挥主动介入、主动服务的机制,及时解决 纠纷;(2 )司法应为“保增长”、“保民生”和“保稳定” (以下简称“三保”)服务,发挥社会综 合治理功能;(3 )司法应以人民群众满意为价值取向。[1]王胜俊院长的讲话使我国人民法 院与诞生于西方司法审查过程的司法能动主义“邂逅”“牵手”,我国司法由此迈入了“能动”的 新时期。 尽管绝大多数学者在论及司法能动(主义)时言必称美国,但我国目前的司法能动与美 国其实缺乏可比性,无论是含义还是适用语境,两者差别之大犹如云泥霄壤。我国目前的司 法能动乃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产物,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努力参与“三保”的新举措。司 法能动非但没有削弱我国人民司法的传统定位和职能,反而进一步强化了司法的政治性和人 民性。因此,笔者拟就中美两国司法能动发生的背景、含义和特征作番考察,指出司法能动 中西有别的现实,说明司法能动这只西方的“新瓶”在我国所装的依旧是“人民司法”和“服务 司法”的“旧酒”,最后就司法能动在我国所面临的正当性问题略陈管见。 一、司法能动:国际金融危机的司法应对 2007 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造成了巨大冲击。我国政府为此 提出了“三保”的战略方针,并把“三保”作为当前的工作大局。“三保”不仅是各级政府行政部 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政治战略,亦是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必须参与和分担的政治职责。其原 因有二: (一)人民法院亦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远未幸运地游离于国际金融危机,相反,国际金融危机对它的影响和 冲击可谓是“看得见、摸得着”。这突出表现在由国际金融危机引起的经济、金融类案件大量 涌入人民法院。与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前相比,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增长 明显过快。例如,2009 年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涉及金融类、企业债务类案件 11.9 万 件,比上年上升28.17% ,审结涉外商事案件0.08 万件、海事海商案件0.11 万件,比上年分 别上升 33% 、13.35%。[2]又如,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 2009 年共受理一审民事、商事案件 23.01 万件,审结23.14 万件,分别比上年上升7.4%和9.0% 。[3]从全国范围来看,2009 年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1 137 万余件,审、执行 1 054 万余件,分别比上年上升6.3% 、 7.2% 。[4]或许,导致各级人民法院案件显著增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国际金融危机是其 中最为重要的原因应无疑义。 (二)社会转型的大环境决定人民法院的典型功能是调整而非裁判 当下社会转型的大环境决定了我国的法律、司法只能是一种回应型的法律、司法,其典 型功能是调整而非裁判,其总体特征应该是有效应变,其中自然包括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应对 和处理。认可这一点,就不难理解苏力教授这样的判断:“中国的司法必须回应中国的问题, 当代中国的司法必须有效回应当代中国的问题,即使司法有难处,即使以前缺乏经验”。[5] “三保”工作是一项主要由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去完成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法院不管是主 动还是被动参与,看起来似乎都有介入政治、逾越权力分立原则之嫌疑。实则不然。司法部 门本质上也是一个政治机构,而在东西方各国的政治实践中绝对泾渭分明、井水不犯河水的 权力分立并不存在。在美国,亦无人否定司法部门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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