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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的司法能动
比较法视野下的司法能动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 比较法视野下的司法能动
比较法视野下的司法能动
[ 刘练军 ]——(2012- 1- 12) / 已阅2852 次
刘练军.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关键词: 司法能动/ 国际金融危机/人民司法/政务性司法/ 司法审查
内容提要: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服务“保增长”、“保民生”和“保稳定”是我国开展司法能动
运动的背景和原因。“为大局司法”、“为人民司法”是司法能动运动的思想基础。司法调解、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及以送法下乡、送法上门为主要形式的诉前干预性司法等是司法能动
的主要举措。我国的司法能动本质上是国际金融危机下的传统司法,与西方司法审查语境中
的司法能动根本不可相提并论。司法只能有限地参与政治,过于超越其权限范围的司法必将
被立法和行政反超越,从而动摇法治根基。
2009 年6 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调研时发表了“发挥审判职能、强化能动司法”的
讲话,这是我国人民法院和司法能动之间的“第一次亲密接触”。从新闻报道来看,王胜俊院
长所言的能动司法,内涵主要有三:(1)司法应发挥主动介入、主动服务的机制,及时解决
纠纷;(2 )司法应为“保增长”、“保民生”和“保稳定” (以下简称“三保”)服务,发挥社会综
合治理功能;(3 )司法应以人民群众满意为价值取向。[1]王胜俊院长的讲话使我国人民法
院与诞生于西方司法审查过程的司法能动主义“邂逅”“牵手”,我国司法由此迈入了“能动”的
新时期。
尽管绝大多数学者在论及司法能动(主义)时言必称美国,但我国目前的司法能动与美
国其实缺乏可比性,无论是含义还是适用语境,两者差别之大犹如云泥霄壤。我国目前的司
法能动乃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产物,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努力参与“三保”的新举措。司
法能动非但没有削弱我国人民司法的传统定位和职能,反而进一步强化了司法的政治性和人
民性。因此,笔者拟就中美两国司法能动发生的背景、含义和特征作番考察,指出司法能动
中西有别的现实,说明司法能动这只西方的“新瓶”在我国所装的依旧是“人民司法”和“服务
司法”的“旧酒”,最后就司法能动在我国所面临的正当性问题略陈管见。
一、司法能动:国际金融危机的司法应对
2007 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造成了巨大冲击。我国政府为此
提出了“三保”的战略方针,并把“三保”作为当前的工作大局。“三保”不仅是各级政府行政部
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政治战略,亦是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必须参与和分担的政治职责。其原
因有二:
(一)人民法院亦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远未幸运地游离于国际金融危机,相反,国际金融危机对它的影响和
冲击可谓是“看得见、摸得着”。这突出表现在由国际金融危机引起的经济、金融类案件大量
涌入人民法院。与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前相比,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增长
明显过快。例如,2009 年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涉及金融类、企业债务类案件 11.9 万
件,比上年上升28.17% ,审结涉外商事案件0.08 万件、海事海商案件0.11 万件,比上年分
别上升 33% 、13.35%。[2]又如,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 2009 年共受理一审民事、商事案件
23.01 万件,审结23.14 万件,分别比上年上升7.4%和9.0% 。[3]从全国范围来看,2009 年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1 137 万余件,审、执行 1 054 万余件,分别比上年上升6.3% 、
7.2% 。[4]或许,导致各级人民法院案件显著增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国际金融危机是其
中最为重要的原因应无疑义。
(二)社会转型的大环境决定人民法院的典型功能是调整而非裁判
当下社会转型的大环境决定了我国的法律、司法只能是一种回应型的法律、司法,其典
型功能是调整而非裁判,其总体特征应该是有效应变,其中自然包括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应对
和处理。认可这一点,就不难理解苏力教授这样的判断:“中国的司法必须回应中国的问题,
当代中国的司法必须有效回应当代中国的问题,即使司法有难处,即使以前缺乏经验”。[5]
“三保”工作是一项主要由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去完成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法院不管是主
动还是被动参与,看起来似乎都有介入政治、逾越权力分立原则之嫌疑。实则不然。司法部
门本质上也是一个政治机构,而在东西方各国的政治实践中绝对泾渭分明、井水不犯河水的
权力分立并不存在。在美国,亦无人否定司法部门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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