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_奥胡斯公约_中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_李爱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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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_奥胡斯公约_中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_李爱年

后《奥胡斯公约》中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及对我国的启示 李爱年,刘爱良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410081) 摘 要:《奥胡斯公约》是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发展的里程碑。但是,公约中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也面临诸多问题。在完善公 约的基础上,形成了后《奥胡斯公约》。后《奥胡斯公约》对公约中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产品环境信息公开予 以充分的发展,对完善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后《奥胡斯公约》;发展;启示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29 (2010)02-0054-05 一、问题的提出 环境信息公开,公约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做了较为细致的规 ② 1998 年6 月25 日,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在第四次部 定 。但是,由于缔约各国的法律传统的巨大差异,此部分规 ③ 长级会议上通过了 《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 定的许多内容都充满了争议 ,很难形成一个硬性的标准。 和诉诸法律的公约》(即奥胡斯公约,下文简称“公约”)。公 如《奥胡斯公约》规定了对公众获得环境信息权利的国内救 约于2001 年 10 月31 日生效,截止2009 年 12 月共有包括 济,然而它的规定却不是“硬性”的。在这一点上,可以说《奥 ① 欧盟在内的41 个成员国 。在公约中,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予 胡斯公约》和其他大多数国际环境文件一样没有更多突破 以详细的规范。公约首先对“环境信息”、“公共当局”等基本 和建设性的进展[3](P34)。第二,企业环境信息与产品环境信 概念进行了定义;其次,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 息公开过于原则。公约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仅原则性地要 例外以及司法救济机制进行了规定;再次,规定了企业环境 求每个缔约方应采取步骤,在酌情考虑国际进程的前提下 信息公开与产品环境信息公开的原则及实施路径;最后,明确 逐步建立一个一致的全国范围的污染清单或登记册系统。 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机制。 但对于企业环境信息与产品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方 作为当时规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最为系统的国际法律 式、程序以及救济机制都没有任何规定,这使得公约的执行 文件,《奥胡斯公约》的签订在国际上引起了很大反响。前联 遇到许多困境。 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指出:“尽管《奥胡斯公约》是区域性 二、后《奥胡斯公约》中环境信息公开制 公约,但是它的重要性却是普遍的。它是对《里约环境与发 度的发展 展宣言》原则10 最为详尽地阐释,强调了公众在环境问题上 参与的重要性和从公共当局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这是迄今 公约的重要意义及存在的问题决定其发展具有强烈的 为止在联合国主持下的‘环境民主’领域最有冲击力的一次 必要性与可行性。后《奥胡斯公约》就是根据公约独特的发 [1] ④ 尝试。” 该公约甚至被认为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自 展与完善机制 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该体系主 1979 年《长程越境空气污染公约》以来的最大成就[2](P82)。但 要包括 《 奥胡斯公约 执行指南》(The Aarhus Conven- 是,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公约中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也面 tion :an Implementation Guide)、《污染排放与转移登记议定 临诸多问题。第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亟待细化。在环境信 书》(Protocol on Pollutant Release and Transfer Registers) 息公开制度发展初期,由于政府掌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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