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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应的管理体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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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应的管理体系课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本章规定了资质认定监督管理的内容,共八条。主要规定了监管机制、诚信档案和分类监管、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信息公开、信息上报和自我声明、问询告诫、注销资质认定、举报制度等内容.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据本章确定的监管职责分工和监督管理方式,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并据此组织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结合本章的要求,完善其质量管理体系,并自觉接受资质认定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认定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上报或者通报。 【释义】本条是对资质认定监督管理机制的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根据本办法规定,资质认定的监管部门主要分为三个层级:国家认监委、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和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三级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实施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家认监委的监督管理。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关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度,组织对所有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实施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国家认监委监督管理方式主要包括: (1)委托行业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组组织实施相关行业领域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 (2)委托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实施检验检疫系统检验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 (3)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对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4)国家认监委直接组织检查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二、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监督管理。 1、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所颁发省级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2、根据国家认监委的安排,对辖区内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3、落实国家认监委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和年度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4、制定本辖区监督制度和监督管理方案并上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实施,但避免重复监管。 5、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认定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三、地(市)、县级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 1、根据省质监局的安排,或者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监管需要,组织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质监局。 2、发现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对违规机构实施财产罚,在执行财产罚前,事先应当报告省质监局,涉及需执行资质认定资格罚的,由省质监局进行资格罚。涉及国家认监委实施资质认定的机构,还应通过省质监局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认可机构认可以及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情况,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 【释义】本条是关于诚信档案和分类监管的规定 规定了资质认定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尤其是基于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的主要手段,包括: 1、分析不同专业领域风险程度,对高风险领域加强监管,对低风险领域减少监管,以合理利用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2、引入自律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对遵守法律法规和诚信经营的情况进行自我声明,并对社会公布,引导社会监督,减轻行政监管负担。 3、利用认可机构等社会第三方评价和监管的结果,降低行政监管成本。 4、对举报、申投诉案件进行专项查处,重点打击恶性违反违规现象等。 5、通过年度报告、监督检查、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统计制度或者其他监督管理手段,共同组成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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