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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2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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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2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制度课件

(三)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必须编制乡(村庄)规划的区域,鼓励其他乡(村庄)编制规划 编制原则 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尊重村民意愿 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程序 本级政府编制 - 村民(代表)大会审议 -上级政府审批 四、城乡规划的实施 (一)实施城乡规划的基本要求 1.城乡建设和发展 城镇建设:优先安排基础设施 乡村建设:因地制宜 风景名胜:保护与合理开发 地下空间: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新城区开发建设与旧城区改建 城市新区建设:尽量利用现有条件 旧城改造:保护历史遗产和文化风貌 3.近期建设规划 九寨沟风景区生态保护纪录片(二)九寨沟如何进入世界遗产名录的 (二)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制度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 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及具体规划要求的意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项目用地的位置、面积、界限的法定凭证。 (2)划拨土地:选址意见书 - 政府核准项目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土地部门办理划拨手续 (3)出让土地:土地的规划条件写入出让合同 - 获取土地、签订合同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转让土地:受让方需到规划主管部门登记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法律凭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法律责任 3.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4)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5)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6)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2)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3)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法律责任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2.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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