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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险学》第十章剖析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产生 (二)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三)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对象 (四)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 (五)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 (六)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原则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产生 出口信用保险诞生于19世纪末的欧洲,最早在英国和德国等地萌芽。1919年,英国建立了出口信用制度,成立了第一家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担保机构——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ECGD)。紧随其后,比利时于1921年成立出口信用保险局,以后荷兰、西班牙、瑞典、美国、加拿大和法国也相继建立了以政府为背景的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机构,专门从事对本国的出口和海外投资的政策支持。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产生 二战后,世界各国政府普遍把扩大出口和资本输出作为本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战略,而对作为支持出口和海外投资的出口信用保险也一直持官方支持的态度,将其作为国家政策性金融工具大力扶持。1950年,日本政府在通产省设立贸易保险课,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60年代以后,众多发展中国家纷纷建立自己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产生 中国于1988年创办信用保险制度,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立出口信用保险部,专门负责出口信用保险的推广和管理。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其业务中也包括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2001年,在中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国务院批准成立专门的国家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自代办的信用保险业务合并而成。 (二)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1、不以盈利作为经营的主要目标 2、风险高、控制难度大 3、政府参与的程度高 4、开办的目的是鼓励和扩大出口 5、投保者必须是本国国民或本国企业。 (三)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对象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四个月以上仍未支付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 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叛乱等卖方、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 (四)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 经过多年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已经发展得很成熟,根据出口标的的性质、信用期限的长短、保险责任、承保方式等可以划分为许多种类,详细见教材P254 (四)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 按责任起讫的时间分:出运前的保险、出运后的保险 按出口合同的信用期分:短期、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按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风险分:商业风险的出口信用保险、政治风险的出口信用保险 按出口合同性质分:货物出口的出口信用保险、劳务输出的出口信用保险、建筑工程承包的出口信用保险等 (四)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承保信用期一般为180天(最长不超过2年)的出口合同的收汇风险的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一般性商品的出口。 出口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付款条件为商业信用方式。 (2)信用期不超过180天; (3)出口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生产或制造。 (四)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信用期在180天至5年或8年之间的资本性或半资本性货物的出口项目的出口信用保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信用期为2—5年的称为中期出口信用保险;信用期为5年以上的,称为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适用于资本性货物的出口,如电站、大型生产线等成套设备项目,飞机、船舶等大型运输工具等。 (五)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模式 1、政府直接办理;如英国、日本 2、政府全资公司经营模式;如加拿大 3、政府控股公司经营模式;如新加坡 4、政府委托私人机构办理模式;如法国 5、进出口银行兼营模式;如美国 (六)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原则 1、买方信用限额原则 2、买方风险控制原则 3、赔款等待期原则 第二节 保证保险 一、保证保险概述 二、忠诚保证保险 三、履约保证保险 一、保证保险概述 (一)保证保险的含义 (二)保证保险的特点 (三)保证保险的种类 一、保证保险概述 (一)保证保险的含义 保证保险从广义上说,就是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它包括两类保险:一类是狭义的保证保险,另一类是信用保险。它们的保险标的都是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当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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