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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广东省行政诉讼十大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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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广东省行政诉讼十大案例剖析

2014年广东省行政诉讼十大案例 目录 一、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案(入选“全国十大环保案例”) 2 二、苏耀华诉博罗县人民政府划定畜禽禁养区范围通告案(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入选“全国十大环保案例”) 4 三、嘉励实业有限公司诉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6 四、上海璘立商贸有限公司诉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8 五、宋秋生诉河源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案 11 六、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办新桥村委会大水坑新村村民小组诉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等征收土地案(行政征收土地) 13 七、北京泰华公司诉潮阳区人民政府、潮阳区国土资源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案 16 八、上西坡村诉湛江市人民政府土地确权行政复议纠纷案 18 九、王国防诉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河分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案 20 十、陈欣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批准积分入户申请案(行政许可) 22 一.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案(入选“全国十大环保案例”)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日,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顺德环运局)以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英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为由,对三英公司作出了《限期治理决定书》,要求三英公司在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排放臭气浓度达标治理任务,排放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经该局验收合格。逾期未申请验收,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将依照《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报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顺德区政府)责令三英公司停业、关闭。 之后,三英公司向顺德环运局申请治理验收。佛山市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受顺德环运局委托对三英公司进行了臭气排放监测,并出具了两份监测报告。监测报告显示监测项目为臭气,监测位置为厂界敏感点,监测频次为4次*3点,监测方法为恶臭的三点比较式臭袋法,两次监测的臭气浓度最大测定值分别为37和32。2012年8月29日,顺德环运局组织验收组对三英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厂长廖广辉进行了调查询问,将验收结果告知了三英公司,即三英公司单位存在未提交限期治理方案、废气处理技术不能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使用的燃油不符合环保要求等四个方面的问题,以及不予通过限期治理验收的意见。 2013年3月18日,顺德区政府经听证作出顺府行决字[20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三英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业、关闭。三英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顺德区政府作出的顺府行决字[20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三英公司的诉讼请求。三英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受顺德环运局委托,佛山市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三英公司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监测。该监测站具有废气污染物监测的法定资质,两次监测采样点为三英公司厂界敏感点,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及国家环保总局环函[2004]83号《关于恶臭物无组织排放检测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两份监测报告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修订)关于监测报告要求的规定。限期治理期限届满后,经两次监测,三英公司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仍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标准限值,且存在其他相关环保问题,三英公司未能完成顺德环运局规定的限期治理任务。顺德区政府经调查、处罚告知和听证程序后,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主要涉及在环境污染案件审理中专家证据制度的效力认定问题。所谓专家证据,就是对于案件涉及需要高度专业性或专门性的知识进行判断时,由适格的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或机构根据规定的程序出具的相应数据或意见。专家证据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据效力。首先,出具数据或意见的人员或机构必须具有法定的资格。其次证据的形成须符合科学的方法与逻辑。第三,该证据应具备相应的完备形式。第四,该证据应在法庭上接受当事人的质证。 本案中,作为争议行政处罚所依据的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作出的两份监测报告即专家证据,第一,制作主体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具有废气污染物监测的法定资质。第二,证据形成过程中,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三英公司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监测,两次监测采样点、采样频率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及国家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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