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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林繁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及其采购1课件
2.权利界定 项目合同应明确社会资本主体的主要权利: (1)按约定获得政府支持的权利。 (2)按项目合同约定实施项目、获得相应回报的权利等。 3.义务界定 项目合同应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在合作期间应履行的主要义 务,如按约定提供项目资金,履行环境、地质、文物保护及 安全生产等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等。 4.对项目公司的约定 如以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实施合作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 情况,明确项目公司的设立及其存续期间法人治理结构及经 营管理机制等事项,如: (1)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住所、组织形式等的限制性要求。 (2)项目公司股东结构、董事会、监事会及决策机制安排。 (3)项目公司股权、实际控制权、重要人事发生变化的处 理方式。 如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还应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投资 金额、股权比例、出资方式等;政府股份享有的分配权益, 如是否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的权益,在利润分配顺序上是否 予以优先安排等;政府股东代表在项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 的特殊安排,如在特定事项上是否拥有否决权等。 第三章 合作关系 本章主要约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关系的重要事项,包括 合作内容、合作期限、排他性约定及合作的履约保证等。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8条.合作内容 项目合同应明确界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主要事项,包 括: 1.项目范围 明确合作项目的边界范围。如涉及投资的,应明确投资标 的物的范围;涉及工程建设的,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涉及提 供服务的,应明确服务对象及内容等。 2.政府提供的条件 明确政府为合作项目提供的主要条件或支持措施,如授予 社会资本主体相关权利、提供项目配套条件及投融资支持 等。 涉及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授予特许经营权等特定权利的, 应明确社会资本主体获得该项权利的方式和条件,是否需要 缴纳费用,以及费用计算方法、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程序 等事项,并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对政府授予权利的使用方式及 限制性条款,如不得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等。 3.社会资本主体承担的任务 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应承担的主要工作,如项目投资、建 设、运营、维护等。 4.回报方式 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在合作期间获得回报的具体途径。根据 项目性质和特点,项目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使用者付费、使用 者付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政府付费购买服务等方式。 5.项目资产权属 明确合作各阶段项目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 收益权、处置权的归属。 6.土地获取和使用权利 明确合作项目土地获得方式,并约定社会资本主体对项目 土地的使用权限。 第9条.合作期限 明确项目合作期限及合作的起讫时间和重要节点。 第10条.排他性约定 如有必要,可做出合作期间内的排他性约定,如对政府同 类授权的限制等。 第11条.合作履约担保 如有必要,可以约定项目合同各方的履约担保事项,明确 履约担保的类型、提供方式、提供时间、担保额度、兑取条 件和退还等。对于合作周期较长的项目,可分阶段安排履约 担保。 第四章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本章重点约定项目投资规模、投资计划、投资控制、资金 筹措、融资条件、投融资监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本章适用于包含新建、改扩建工程,或政府向社会资本主 体转让资产(或股权)的合作项目。 第12条.项目总投资 1.投资规模及其构成 (1)对于包含新建、改扩建工程的合作项目,应在合同中 明确工程建设总投资及构成,包括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 具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 价差预备费、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等。合同应明确总投资 的认定依据,如投资估算、投资概算或竣工决算等。 (2)对于包含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转让资产(或股权)的合 作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受让价款及其构成。 2.项目投资计划 明确合作项目的分年度投资计划。 第13条.投资控制责任 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对约定的项目总投资所承担的投资控制 责任。根据合作项目特点,可约定社会资本主体承担全部超 支责任、部分超支责任,或不承担超支责任。 第14条.融资方案 项目合同需要明确项目总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到位计划,包 括以下事项: (1)项目资本金比例及出资方式。 (2)债务资金的规模、来源及融资条件。如有必要,可约 定政府为债务融资提供的支持条件。 (3)各类资金的到位计划。 第15条.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如政府为合作项目提供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 贷款贴息等支持,应明确具体方式及必要条件。 第16条.投融资监管 若需要设定对投融资的特别监管措施,应在合同中明确监 管主体、内容、方法和程序,以及监管费用的安排等事项。 第17条.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各方投融资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 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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