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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概论第7章_婚姻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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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概论第7章_婚姻管理课件

第七章 婚姻管理 2010年10月10日,温州2418对新人登记结婚 一、婚姻管理概述 1、婚姻管理的涵义 婚姻管理,是国家机关通过制定和执行有关婚姻法律,对整个社会的婚姻生活进行指导、调节、监督和处理,以建立与社会相适应的婚姻制度和婚姻秩序。 2、婚姻管理的主、客体、目的 主体——国家机关 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客体——人们的婚姻行为和婚姻关系 包括建立和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对合法婚姻实行保护,对违法婚姻和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目的——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制度的婚姻关系 (规范行为) (依法处理) (依法执行) 3、婚姻登记管理法律、法规 (1)《婚姻法》的颁布 1950年颁布第一部婚姻法 1980年颁布新婚姻法 2001年4月,颁布婚姻法修正案。  1950年颁布第一部婚姻法 “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男20岁、女18岁,始得结婚”;“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等。 1980年颁布新婚姻法 (1)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 (2)将“男女权利平等”原则改为“男女平等” (权利和义务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改为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买卖婚姻等。 (3)实行“计划生育”原则;“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提倡“男到女家”;“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等。 (4)“家庭财产”改为“共同财产”,承认夫妻的约定财产制;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的管教、保护和造成损害负责赔偿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之间在一定条件下的相互抚养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之间的相互抚养和离婚后的困难帮助义务等。 2001年颁布婚姻法修正案 (1)加大对重婚等行为的遏制力度。(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 (2)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3)增设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增设了家庭财产制度。 (5)严厉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犯罪。 (6)增设准予离婚的规定。 2013年5月,38岁未婚福建籍男子陈某听朋友建议,经境外一家婚姻中介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16岁的陈氏雪绒,前后花费约4万多元。陈某将该名女子带回福建建瓯并领取结婚证。 2013年11月,陈氏雪绒以家人生病想回家看看为由,经陈某同意回到越南。但她回越南后,又以婆婆对她不好为由,一直不肯回到陈某身边。无奈的陈某只能通过电话和微信与她聊天。 2014年初,陈某通过微信看到陈氏雪绒的一张照片,上面出现“遂昌”地名。心存疑虑的陈某拨通妻子电话,并从其口中得知其确实在遂昌。 陈某立即驱车来到浙江丽水遂昌县,在3月找到陈氏雪绒并得知其在未和自己离婚的情况下于2013年11月与遂昌男子张某领取结婚证,并已怀孕。 于是,人财两空的陈某报警。陈氏雪绒归案后供述了自己重婚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陈氏雪绒在中国有配偶且尚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氏雪绒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 (2)婚姻登记办法的建立和发展 1955年颁布了第一个婚姻登记办法。对婚姻登记的目的、申请、审查和登记程序,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以及申请登记当事人和工作人员应注意的事项等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1980年继第二部婚姻法颁布之后,随之颁布了第二个婚姻登记办法,该办法重申了婚姻法的主要精神,明确了婚姻登记的证明手续、登记的种类,当事人的出征义务和对工作人员的要求,以及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等。 1986年颁布第三个婚姻登记办法。它明确了婚姻登记机关的执法地位,建立了婚姻档案管理和出证制度,补充了对违法婚姻的处理办法,明确了患有麻风病或性病未经治愈的人不准结婚,对于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条件和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1994年发布了第四个《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了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要求民政部门从婚姻登记向婚姻管理转变;规定了离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新增加监督管理,婚姻当事人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有监督权利的内容。 2003年民政部发布了第五个《婚姻登记条例》,此法规对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所需材料、证明等都做了重大修改。 1、取消婚姻登记由单位或村(居)委委员会出具证明的做法,结婚改由当事人作无配偶及与对方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签字声明。 2、适当集中了农村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3、不强制婚检。 4、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5、将有关婚姻登记的现行规定进行合并。 6、取消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管理”二字。符合离婚案件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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