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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医疗器械警戒系统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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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医疗器械警戒系统指南

欧盟医疗器械警戒系统指南 — — 杨悦 汤涵 令狐昌黎 刘东旭 译 从2008 年1 月1 日起,欧盟开始实施新的《医疗器械警戒系统指南》 (MEDDEV 2.12/1-第五版,2007 年4 月发布,以下简称《指南》)。 该 《指南》是在2001 年4 月发布的 《欧盟医疗器械指令》 (MEDDEV2.12/1-第四版, 以下简称 《指令》)基础上修订的,修 订内容包括:1.将医疗器械全球协调行动任务组 (GHTF)国际法规 中关于医疗器械警戒及售后监督的指南性文件予以考虑,并将其相关 内容转换成适用于欧盟的条款;2.介绍了欧盟医疗器械数据库 (EUDAMED);3.根据2001 年 《指令》实施的经验修改了一些规 范性文件。 一、《指南》简介 《指南》的主要内容有欧盟体系中医疗器械事件报告、评价及现 场安全纠正措施 (Field Safety Corrective Actions ,以下简称 FSCA),即医疗器械警戒系统的全部内容。建立医疗器械警戒系统 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降低事件复发率的可能性来提高对患者、器械使用 者及其他人的健康和安全的保护。要达到这一目标,需有关部门通过 对上报的不良事件进行评价,并利用适当的信息发布防止此类事件的 重复发生或者减轻事件后果。 该 《指南》旨在促进以下指令对医疗器械警戒系统所要求内容的 统一应用和实施:1.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指令 (the Directive for Active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s , 简称AIMD ),90/385/EEC; 2.医疗器械指令 (the Directive for Medical Devices ,简称MDD), 93/42/EEC ;3.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 (the 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s Directive ,简称IVDD),98/79/EC 。 现场安全纠正措施 (FSCA)、现场安全通报 (FSN)、错误使 用和非正常使用均为该 《指南》新加入的内容,目的是为了在促进医 疗器械全球协调行动工作组 (GHTF)制定的法规与欧盟环境相协调 过程中,强化和明确欧盟医疗器械警戒系统。医疗器械警戒系统是为 了促进已使用器械的成员国之间现场安全纠正措施 (FSCA)能够尽 早统一实施,规定的主要纠正措施包括:器械的召回;现场安全通报 (FSN)的发布;正在使用医疗器械的继续追踪监测/修正;器械设 计改进、组件或制造过程的修正;标签或使用说明的修正等。 二、《指南》的范围 《指南》描述了医疗器械警戒系统的有关规定,包括制造商、国家 主管机构 (NCA)、欧盟委员会、认证机构、使用者及其他保障医疗 器械安全的相关主体。 《指南》包括了所有当制造商或国家主管机构收到有关医疗器械 事件信息时应采取的行动;涵盖了 《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指令》第8 部分,《医疗器械指令》第10 部分和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第 11 部分,列出了欧盟各成员国收到制造商或其他地方关于医疗器械 事件报告时的职责。 《指南》适用于在欧洲经济区 (EEA)各成员国内和瑞士发生 的医疗器械事件,这里的“医疗器械”指:1.标有CE (Conformity European,欧洲合格证)的安全性认证标志的医疗器械;2.虽然没 有CE 标志但列入指令范围的器械 (如定制器械);3.因在医疗器械 指令生效前已经上市,而不具备CE 标志的器械;4.器械虽然没有 CE 标志,但是事件发生后采取的纠正措施与上面三种器械有关的。 《指南》还适用于所有与在欧洲经济区内及瑞士销售或使用含有CE 标志的器械有关的现场安全纠正措施 (FSCA)。 三、 《指南》中有关主体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是制造商 1.当医疗器械事件符合上报标准时,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当向相 关国家主管机构报告事件和现场安全纠正措施 (FSCA);2.制造商 有责任调查事件及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3.制造商应确保其在欧洲经 济区和瑞士的销售代理、销售受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代理人员了解 《指 南》内容;4.制造商应确保其在欧洲经济区和瑞士的销售代理、销售 受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代理人员的能够及时获得事件报告信息;5.当一 次事件是由于两个或更多单独的器械共同引起的,且器械制造商不 同,每个制造商都应递交一份报告给相关国家主管机构;6.制造商应 随时告知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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