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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银行业法律法规剖析
第一章银行基本法律法规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职能和定位是在改革开放后通过多项规范性法律文件逐步确立的。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金融业获得了恢复和发展,出现了金融机构多元化和金融业务多样化的局面。为了完善金融体制、加强金融业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国务院在1983年作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从“大一统”地兼有中央银行职能和商业银行职能转为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并具体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十项职责。从l984年1月1 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随后初步确定了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框架。1993年,按照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强化金融调控、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职责,划转政策性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这些改革进程标志着我国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并行的“二元制”银行体系的逐步建立。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并于通过之日公布实施,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标志着中央银行体制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是中央银行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对《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修改,此次修改共计二十五处,修改后的条文增加至五十三条。此次《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的重点是将原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来,移交给新成立的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则主要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货币的稳定以及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从此,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正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所规定的,为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与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为: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其中,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在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有: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问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上述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从事以下业务和工作: (1)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2)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3)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并制定具体办法; (4)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监会制定支付结算规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从事以下业务和工作: (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2)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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