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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刑法专题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第七讲 刑 法 法律的内涵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的词源解释 《说文解字》:“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律”的词源解释 律:《说文解字》:“律,均布也。”“律”字具有“整齐、统一、一致,平等”之义。 法律 驱除世间邪恶 维护世间正义 裁定世间是非 刑法 一、刑法的概念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三、犯罪 四、刑罚的种类 五、犯罪种类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修订颁布实施的,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至今已经通过6部修正案。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3、罪刑相当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可上溯至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所明确的“适当的法定程序”的原则, 《自由大宪章》第39条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依法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1、罪刑法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派生原则: 成文法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 禁止类推 案例:南京同性恋卖淫案 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当原则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思考:为了防止犯罪的发生,是否可以轻罪重罚?为什么? 三、犯罪 1、犯罪概念 2、犯罪构成 3、排除犯罪的事由 4、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5、共同犯罪 1、犯罪概念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特征 严重危害社会 违反刑法规定 应受到刑罚处罚 案例 有夫之妇王某与本村单身汉赵某关系暧昧。王某为达到与赵某结婚的目的,希望丈夫张某早点死。某日晚上,王某趁丈夫张某外出串门之机,在屋内点燃几根敬神用的香,跪在地上诅咒后,然后取香灰拌入白糖,冲水搅拌后让串门回家的张某喝下。 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简析 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者根本不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现实性,它就根本不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对行为人使用自己臆想的超自然力的方法意图达到犯罪目的,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行为人虽有犯罪的表示,但其所实施的迷信行为,不具有犯罪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王某用诅咒的方法,让被害人饮食香灰的方法企图杀人,不可能对被害人造成人身危害,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主要包括: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物和人,物是社会关系的体现,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犯罪客体只能是社会关系。 案例 某甲瞄准某乙开枪,某丙瞄准一群人开枪。问:某甲、某丙的开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否相同? 简析:某甲瞄准某乙开枪,侵犯的客体是某乙的生命、健康权利即人身权利;某丙瞄准一群人开枪,危及到众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某甲和某丙侵犯的对象都是人,但由于其侵犯的人数不同,社会危害性大小不同,因而侵犯了不同的犯罪客体。 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以及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无行为则无犯罪”(思想犯) 犯罪行为可分为两类: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指以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不作为:指消极的行为,即不去实施依法有义务而且能够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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