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房地产经纪治理办法4.doc

  1. 1、本文档共1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房地产经纪治理办法4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 ?2011/01/20 实施日期: ?2011/04/01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01月26日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 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 ?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

文档评论(0)

f8r9t5c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000054077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