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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平安防备法制讲座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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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平安防备法制讲座稿

校园安全防范法制讲座稿 校园安全防范法制讲座稿 各位同学,大家下午好,很高兴,再次见到大家,近期,福建、广东、江苏、山东等地连续发生袭击小学(幼儿园)学生的恶性暴力犯罪案件,2010年3月11日上午,福州市一小学户外黑板报围墙顶盖倒塌,造成5名学生死亡。3月23日,南平市一名中年男子手持砍刀行凶,酿成13名小学生8死5伤的惨剧。4月12日,合浦县一名男子砍死8岁小学生,4月28日雷州市一名男子砍伤18名学生和1名教师。4月29日,泰兴一名男子在幼儿园内砍伤32人,4月30日,潍坊市一村民用铁锤打伤5名学前班学生,然后点燃汽油自焚……以上事件造成了极大的社会恐慌,影响恶劣,事件特点、存在问题及下步对策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深刻反思。   一、基本特点   从近期连续发生的几起校园砍伤案分析,具有以下特点:   (一)作案工具的残忍性。犯罪嫌疑人用的都是残忍、低劣、并不复杂的管制刀具及铁锤等,其危害性和伤害范围巨大。   (二)侵害对象的群体性。受害人均为中小学生及教师,均是与犯罪分子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社会群体。   (三)作案动机的报复性。均是因为生活、工作、情感等方面不顺利,继而产生仇恨社会、消极厌世心态,以及仇富心理,进而报复社会。   (四)发生地点的集中性。发案地点均分布在学校校园内部及周边学生较为集中的区域。   (五)作案过程的短暂性。犯罪分子先混入或强行进入学生集中的地方,在很短时间内便实施了暴力犯罪行为,迅速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损伤。   (六)案件的发生的突发性。案发前没有任何征兆,具有突发性。   二、形成原因   (一)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措施不够严密。学校的门卫没有真正负起责任,对学生的保护措施缺失。学校为了节省开支,大多聘请年老体弱的保安看守大门,这些没有经过专业格斗训练的保安根本无法阻挡凶徒。   (二)犯罪嫌疑人具备作案凶器。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刀、斧、锤、叉等危险工具,便不能在短时间内伤害那么多孩子,也不可能导致伤势那么严重。   (三)作案前凶手行动十分隐蔽。案发时场面混乱,外围人员一时难以搞清发生了什么事,也难以接近制止,使凶手具备了实施犯罪的时间和空间。   (四)犯罪嫌疑人能够近距离接触被害人。凶手能够通过各种方式混入或强行闯入学校内部,且未被及时发现制止,在校园中没有动手之前民众无法判断,使得凶手具备了突袭条件。   (五)凶手大多具有心理上的缺陷。他们多是被边缘化的“失败者”,自认为遭受社会生活中不平衡、不公正的待遇,引发心理畸形。   当前学校及周边地区存在的主要问题   但由于受种种不良因素的影响,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案件、事件呈增多趋势,学校治安防范工作形势不容乐观,有的治安问题已经显现。主要有:   1、学校特别是中学、小学的侵财型案件时有发生。据统计,2009年,全市中、小学校及周边地区共发生各类刑事案件12起。从发案情况及特点看,抢劫、敲诈勒索案件是主体,盗窃、伤害案件也呈增多趋势。   2、不少学校对安全工作不够重视,安全工作现状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新形势。目前不少学校领导尚存在重教学轻安全的思维,安全状况令人担忧。有的学校无保卫机构、专兼职保卫干部;有的学校无安全保卫制度,有的虽有但形同虚设;有的学校长期不对教师、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对兼职法制副校长的工作不予支持和配合,教师、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十分淡薄,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3、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使学校与社会联系更为紧密,对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构成新的挑战。近年来“网吧”等互联网营业服务场所迅猛发展,已成为人们娱乐和学习的新去处,但是一些网吧业主,无视互联网络对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的负面影响,非节假日接待未成年人。治安检查中发现,出入网吧、电子游戏场所90%的人员是在校学生,其中16岁以下的中小学生占绝大多数。   4、涉及在校生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违法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在学校门前和内部进行滋扰、殴打学生的违法犯罪人员,多为社会闲散青少年和辍学学生,他们或在校园附近居住,闲来无事,无故窜到学校门前或内部寻衅滋事,找乐子;或与学校内部一些问题学生相互勾结,窜到学校门前或内部,呈凶斗狠。   5、学校门前摆摊设点、违法违章经营问题突出,存在诸多治安隐患和交通问题。一些商贩以学校为市场,随意在校园门前摆摊设点,不仅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而且造成了学校及周边地区秩序的混乱。   各位同学,今天我们要共同学习的是以法律法规为主,附带对条文的解释,从法的角度解析防范,从立法的本意理解在校学生如何自保。   1999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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