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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法规-0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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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法规-03

水工程法规 第二章 几个基本概念 水资源 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法》第二条 水环境 环境: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保护法》第二条 水环境: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水体总称。 水污染 水资源利用与水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水资源利用与水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核心:既不放弃发展,也不放弃环境保护 全面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节约用水的原则 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水资源利用法规 水法概述 1988年1月21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2002年8月29日修订。 基本制度 水资源权属制度 水资源规划制度 取水许可制度 有偿使用制度 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 水资源权属制度 水资源权属 水权概念 广义水权:指水的所有权、使用权、用益权、处置权、管理配置权、转让权、交易权等一系列水的权属的集合。 基于水的所有权的一组权力的总和。 狭义水权:指水的使用权,以及基于使用权的其他附属权力。 我国目前的水权,是指水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水资源所有权 《水法》第3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水法》第2条:“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上述规定,确定了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一切地表水与地下水,均属国家所有。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之权。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所有权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水资源进行统筹安排,涉水当事双方应当服从和尊重国家这个特殊的所有权主体行使所有权。 水资源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取得的水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并受法律保护。 《水法》第6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水法》第3条和第6条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水资源的使用和收益权与所有权可以分离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在法律上不能成为水资源的所有权的主体,但是可以取得水的使用权与收益权,成为水资源使用权的主体。 使用权的获得(城市) 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是获得水资源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合法途径。 《水法》第7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水法》第48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部门或流域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交纳水资源费,获得取水权。” 取水单位依法取得的水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或者经营权,是一种相对权而不是绝对权。 因为水是流动的,可供量是不稳定的、随机的,水的使用、收益之权必然受水源变化和社会用水需求变化的影响,必要时水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对取水进行调整。 使用权的获得(农村)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使用权,但其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使用这一部分水时,不需再取得取水权(办理取水许可证),它只拥有使用权。 《水法》第3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水法》第7条: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不需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水权人的收益权和义务 水权人(获得取水许可证者)只取得了水的使用权、经营权和一定的收益权,并不取得占有和处分之权。 无论是《水法》还是《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都没有规定取水者获得了对水资源的处分之权。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水权不得转让。 水权是一种相对权,水行政机关有权在必要时对水权进行调整。 水权人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取用水者在获得了水资源的使用权后,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水权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第6条);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8条) 。 水资源规划制度 对水资源规划的基本规定 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 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 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综合规划 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 专业规划 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规划之间的关系 水资源规划之间 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 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水资源规划与其他规划之间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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