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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发展我国农村粮食流通若干问题的思考
现阶段发展我国农村粮食流通若干问题的思考
现阶段发展我国农村粮食流通若干问题的思考
一、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我国农村粮食流通发展现状
自2001年沿海八省市率先推行直至2004年全国各省市全面推行的以“放开粮食购销、放开粮食市场场、放开粮食价格”即“三放开”为特征的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以来,我国农村粮食流通业得到了一定发展。农村粮食市场被激活,农村粮食流通的市场主体、形式、环节、渠道、设施等,都开始发生了一定变化,但发展不快,发展层次仍较低,还很不适应发展粮食流通业、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一)农村粮食市场主体发育状况
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前,农村粮食市场主体基本上为清一色的国有粮食企业,同时伴随着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的局部调整,另外也存在着为数不多的私人粮食加工经营企业以及农村私商粮贩”(有些地方俗称“粮贩子”),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三放开”,催生了农村粮食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广大农民群众参与了粮食流通,成为农村重要的粮食市场主体。
1.国有粮食企业。近几年国有粮企自身改革力度大,一方面通过实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人员大幅减少,通过撤并、拍卖资产收缩网点,设施大幅减少,其影响力与作用不再可能与过去相比,但另一方面又因其依托于政府某些粮食政策性业务,如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储备订单粮收购,退耕还林粮、救灾粮、以工代赈粮供应,以及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如在农村建立粮食生产、收购基地,与农户共向建立粮食生产经营联合体等,这些国有粮企仍然是农村粮食流通的重要市场主体。特别是在主产区,由手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步伐比销区慢,民营、私营经济力量还薄弱,国有粮食企业在农村粮食流通中依然发挥主渠道作用。
2.农村粮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农村粮商一度被国有粮食部门独家垄断粮食购销压得无法生存,只能充当偷偷摸摸、私下收购销售一些粮食的“粮贩子”,随着粮食市场化的深刻变革,这些“粮贩子”转而光明正大,公开地走在农村粮食收购队伍中,活跃在粮食收购第一线,并在国有粮企实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收缩农村购销网点,影响力减弱后,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氛围中,已经成长为各地农村粮食流通的重要市场主体,并且得到迅速发展。在这里,笔者拟对目前全国粮食系统内使用频率很高、叫得很响又十分流行的“农村粮食经纪人”问题谈点不同看法。按照辞海解释,“一般经纪人”是指:“为买卖双方介绍交易以获取佣金的中间商人”。可见,经纪人本身不直接从事买卖,只是为买卖双方介绍买卖,起中介作用,从中收取佣金。而归纳目前粮食系统某些媒体、专家学者所指的系统内较流行的“农村粮食经纪人”,主要是指三种类型的对象:一是农村有小本买卖经验的农民;二是粮食企业下岗职工;三是农村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如:稻谷协会、小麦协会、粮油服务社等)。而这三种类型“农村粮食经纪人”的共同点是:从分散的农户手中收购粮食,再转手出售给国有粮企或其它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对此,笔者认为,第一种、第二种类型所谓的“粮食经纪人”,他们从农户手中收购粮食并销售出去;实际是在从事粮食直接买卖,而不是介绍买卖;获得的是粮食销售利润,而不是收取佣金。因此他们实质上并不是“农村粮食经纪人”,而是原先被称为的”粮贩子“,现应称之为“农村粮商”的粮食购销经营者。如果将他们称之为“农村粮食经纪人”,那设在农村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因其收购的粮食转售给中央储备粮或其他粮食经营者,则也应归入此类。依此推理,农村将不再存在粮食经销商、粮商,不再存在农村粮食商业,粮食商业变成了粮食经纪业,这显然是荒谬的。第三种类型“农村粮食经纪人”,笔者认为情况比较复杂。虽然都是农民自我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但有的纯粹是为农民提供粮食生产、收购、种子、技术等方面服务,它属于中介服务组织,属于真正的“农村粮食经纪人”。有的以合作经济组织的名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应属于集体粮食商业性质,不能划归为经纪人。笔者认为,真正意义上的“农村粮食经纪人”还包括农村中只是为农民售粮介绍购买方或为企业介绍售粮农产的公民或法人组织,他们通过介绍粮食购销业务获得一定的介绍费、服务费。
笔者认为,应准确界定“农村粮商”与“农村粮食经纪人”两个完全不同的经济概念,不能将两者相混淆,不能因为“粮贩子”带贬意而否认其fJ粮商”的真实身份,也不能因为“经纪人”叫法好听而滥用概念。混滑‘粮商”与“经纪人”两者概念,既不利于农村粮商的发展以及管理,不利于农村粮食流通业的发展,也不利于真正的“农村粮食经纪人”的发展。目前全国粮食系统内存在曲解“农村粮食经纪人”概念的倾向,并且不断加深、强化,对发展农村粮食流通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近几年农村粮商队伍发展很快,但由于概念不清,有关部门难以制定出具体管理办法,农村粮食流通特别是粮食收购市场秩序还比较紊乱。为此,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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