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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导经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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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导经费

《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后,三项费用的会计和税收处理 1.以前,企业的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4%、2%、1.5%计提,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计税工资为基数按上述比例计提,超出部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的有特别的要求) 2.《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颁布施行后 A.职工福利费: 会计处理,企业福利费不再按工资总额14%计提,原来需要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支出实际发生时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和“管理费用”等科目处理(如果企业未执行会计准则,就不需要用上面两个科目)。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企业财务通则》(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只提到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但实际上福利费的用途不仅仅是缴纳社会保险,还有其他用途)。财政部关于施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2007年3月20日发布)提到“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税法上,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后,对于企业发生的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分析以上规定,我的理解是: (1)职工福利费会计上已取消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也就是说可以不提,也可以根据需要自定比例提取。 (2)由于2007年是新旧财务通则、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衔接过渡的一年,所以要求2007年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予以冲回,对于截止2006年12月31 (3)对于2008年是否提取职工福利费,我认为企业暂先不要提取。原因有二:第一,如果从对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来看,职工福利费也应该按照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金额且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税前扣除,那么即使提取,到年底没花完也要调整纳税,所以不如从年初就不提取。第二,如果现在还提取职工福利费,就与财企[2007]48号文精神冲突,并且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另外,如果上述理解成立的话,职工福利费的其他用途支出在实际发生时也就应当直接通过应付福利费(或应付职工薪酬),计入相关的损益科目(这么做的前提是应付福利费(或应付职工薪酬)账面余额为零)。 ※顺便再说一句,如果企业现在还有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余额,最好在2008年全用完,否则很可能到了年末要求企业调整纳税。 B.工会经费: 通则上原文: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 企业所得税法原文: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这里说的都是“拨缴”。 C.职工教育经费: ◎对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12月4日颁布,2007年1月 ◎在这之前,2002年的“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要求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之后,在2006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对“国发[2002]16号” ◎然后,2006年9月8日发布“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8号)中将2.5%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同时明确规定,从 ◎在企业所得税法颁布施行后,这一税前扣除规定就变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那么现在的职工教育经费应该怎么做呢? 综合以上,我认为现在职工教育经费也可不提取,直接在发生时列支;如果提取,那么到年末没有用完要做调整纳税。在年末汇算清缴时,对实际支出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7]48号 为了贯彻实施修订后的《 HYPERLINK /new/63/64/80/2006/12/wa825211284802216002378-0.htm \t _blank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做好企业新旧财务制度的转换工作,推进企业财务制度的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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