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3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税务行政复议实务
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规则》第41条后款的规定:“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前述限制。” 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等 其他辅助性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复议机关经过调查、复核审议最终确认的事实、依据、理由; 复议结论; 向申请人或第三人告知不服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 加盖复议机关印章。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结束后,应将案件的卷宗材料整理归挡,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1994年7月18日)的要求,将复议案件的有关材料及时报送。 五、案件报送 报送内容 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报送复议申请书、复议受理通知书、答辩书、复议决定书以及在复议过程中撤回复议申请的原因和结果的报告等。复议案件结案后,应另行报送案件分析报告。 报送日期 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其复议申请书、复议受理通知书从受理之日起五日内报送;答辩书从收到之日起五日内报送;复议决定书从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五日内报送。 报送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受理的复议案件,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报送。县级、地市级税务机关受理的重要复议案件,除应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外,同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向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报送。 六、以案说法 * 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 * 税务行政复议实务 李某于1999年10月7日被所在县的地税局罚款600元,王某是李某的好朋友,他认为地税局的罚款过重,于同年11月14日以自己的名义,向该县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书。由于邮局的原因,该县政府2000年1月14日才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该县政府在2000年1月24日以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电话通知了王某。 复议案例 问题: 王某能否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为什么? 本案申请人的申请期限是否超期?为什么? 县政府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县政府应在几日内作出? 县政府用电话通知王某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应当用什么方式? 如果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能否受理?如果不能,李某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于10月1日起实施。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2004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第8号令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9]177号文件发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参考法律 税务机关进行复议,其具体工作由复议机构承担。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是指税务机关内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专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保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 一、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 申请人应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组织发生分立、合并或者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申请人是否符合资格 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是否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复议机关受理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是否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