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9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16章 监督行政
第十六章 监督行政 第一节 监督行政概述 一、监督行政的概念和特征 (一)监督行政概念 监督行政,即对行政的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民主党派、公民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活动。 (二)特征 1.监督行政是其他社会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2.监督行政的内容是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的情况。 3.监督行政是一种监督主体、监督方法都极为复杂的监督制度。 二、监督行政的种类 1.以监督行为能否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为标准,可以将监督行政分为法制监督和一般监督。 (1)法制监督是法定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行政机关的活动实施的监督。 (2)一般监督是指不能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监督。 2.以监督主体是来自于行政机关内部还是外部为标准,可以把监督行政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1)内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监督。 (2)外部监督是指来自于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监督。 3.以监督的方式不同,可以将监督行政分为日常监督与专门监督。 (1)日常监督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经常的、普遍的监督。 (2)专门监督是指按法定程序设立的专门机关所实施的监督。主要包括监察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节 权力机关监督 一、权力机关监督的概念 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 二、权力机关监督的内容 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在对行政实施监督的国家监督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其内容极为广泛,包括: (一)政治监督(二)法律监督(三)工作监督 三、权力机关监督的方式 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2.提出质询和询问。 3.调查、视察、检查政府工作。 4.受理公民的申诉和意见。 5.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和命令。 6.监督政府组成人员。 第三节 行政监察 一、行政监察概述 (一)行政监察的概念 所谓行政监察,是指国家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管理人员和行政管理活动进行监控和纠察的制度。 (二)行政监察的特征 1.行政监察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 2.行政监察是一种专门监督,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3.行政监察的范围非常广泛。 二、行政监察机关 (一)行政监察机关的性质 监察机关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是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也是管理行政监察事务的行政机关。 (二)监察机关的管辖 1.国务院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 (1)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2)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2.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包括各部门的领导人员)。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3)自治州、设区的市、直辖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州长、副州长、市长、副市长、直辖市区(县)长、副区(县)长。行政公署作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一样,适用监察机关分级管辖的制度,行政公署及其专员、副专员均应为省、自治区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 3.自治州、设区的市的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 (1)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2)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3)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县(市)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 (1)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2)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3)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4)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 (5)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 《行政监察法》还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还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监察机关确定。 三、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能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18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具有以下监察职能: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