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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宪法概述
宪法学 第一讲 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结果,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它是一定政治斗争的终点和起点,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列宁的观点:“专制制度也好,君主立宪也好,共和制也好,都不过是阶级斗争的不同形式”;“资产阶级的宪法上说:拥有私有财产的人和乞丐是平等的。这就是资产阶级的自由。这种平等把国家统治权交给了资产阶级。”“我们的宪法,我们的苏维埃......是揭穿资产阶级民主制的一切骗人把戏的最好的宣传鼓动材料。我们公开宣布了被剥削的劳动人民的统治。” 洛克的基本主张:洛克主张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既是“公法”又是“母法” 英国法学家奥斯汀(1790~1859) Austin John (分析法学派创始人)。著有《法理学范围》和《法理学讲义》。奥斯汀区分了公法和私法。公法是关于公共权力机构的设置、官员组成及其产生方式、机构的权力及其限制等方面的法律;私法是分配私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法律。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效力的来源,因此也是“母法”。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上要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我国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3.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列宁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4.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民主”一词起源于希腊文demokratia,(英文Democracy)是指“人民的权力”或“人民当家作主”,更确切地说,是指“大多数人的统治”。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毫无疑问,如果无产阶级不能推翻旧的剥削阶级政权,不能使社会成员中的绝大多数成为国家的主人,也就是说没有无产阶级民主的事实,社会主义宪法就根本无从产生。 三、宪法结构 从宪法典的格式上看,有名称、目录、序言、正文,以及制宪机关、制宪时间、公布机关、和公布时间等。 从宪法典的体例上看,以“章”开篇,兼有节、条、款等的设置。我国现行宪法全文共4章,7节,138条,另附33条修正案。 从宪法的内容结构上看,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权限和活动原则等。 * * (英)洛克(John Locke,1632年8月29日—1704年10月28日,是英国哲学家、经验主义的开创人,同时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政府论》《论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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