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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刑法概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章 刑法第三节 刑罚 二、刑罚的裁量 累犯 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普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前罪所判处的刑法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为有期徒刑以上。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第二章 刑法第三节 刑罚 二、刑罚的裁量 累犯 根据刑法第66条规定,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情形。 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 。 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应判刑罚的轻重不受限制。 第二章 刑法第三节 刑罚 二、刑罚的裁量 自首和立功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必备条件。 第二章 刑法第三节 刑罚 二、刑罚的裁量 自首和立功 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根据刑法第67条和第68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章 刑法第三节 刑罚 二、刑罚的裁量 自首和立功 根据刑法第68条规定,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等情形。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 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第二章 刑法第三节 刑罚 二、刑罚的裁量 自首和立功 对于一般立功,刑法第68条的规定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对于重大立功,则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章 刑法第三节 刑罚 二、刑罚的裁量 数罪并罚 我国刑法第69条、70条和71条,对数罪并罚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刑法规定,所谓数罪并罚,就是一个人犯了数个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之后,依法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所犯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所犯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里采取的是并科原则。 第二章 刑法第三节 刑罚 二、刑罚的裁量 缓刑 所谓缓刑,就是刑罚暂缓执行,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刑法第72条、第74条对适用缓刑必须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第二章 刑法第三节 刑罚 二、刑罚的裁量 缓刑 条件 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必须是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犯罪分子留在社会上不致再危害社会。 刑法第73条对缓刑考验期作了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二章 刑法第三节 刑罚 二、刑罚的裁量 减刑 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制度。刑法第78条、第79条对适用减刑必须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第二章 刑法第三节 刑罚 二、刑罚的裁量 假释 我国刑法中的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定时间以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刑法第81条、第82条对适用假释必须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第二章 刑法第四节 几种常见的犯罪及其处罚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五、侵犯财产罪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八、贪污贿赂罪 九、渎职罪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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