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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课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内容 第一节 概述 一、医疗机构概念及类别 二、医疗机构管理法律体系 第二节 医疗机构管理体系 一、医疗机构设置与登记 二、医疗机构的执业 三、医疗机构的监督与处罚 医疗机构的概念 概念: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医疗机构的分类 按功能、任务、规模分: 1、医院(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 科医院、康复医院); 2、妇幼保健院; 3、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 4、疗养院; 5、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门诊部等; 6、诊所; 7、村卫生室; 8、急救中心; 9、临床检验中心; 10、专科医院防治院; 11、护理院; 12、其他。 按经营性质分: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营利性医疗机构 按照投资主体分: 1.内资医疗机构/ 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医院的概念 医院是拥有一定数量的床位设施,具备相应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通过医务人员的集体协作,对住院病人或门诊病人实行诊疗活动,达到防病治病、保障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 医院的分级: 分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 一、二级医院各分为甲、乙、丙三等, 三级医院分特、甲、乙、丙四等。 医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立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及评审委员会章程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医疗美容、医疗广告、妇幼保健机构等管理办法 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规定或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颁布。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重要标志。 奠定了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体系和基本制度:医疗机构设置和审批制度、名称管理制度、登记校验制度、评审制度、监督管理制度等。 一、医疗机构设置与审批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区域卫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的依据。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划重点是100张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划重点是500张床以上医疗机构的配置。 医院分三级十等 医疗机构设置的原则: (1)公平性原则; (2)整体效益原则; (3)可及性原则; (4)分级原则; (5)公有制主导原则; (6)中西医并重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的一般条件: 1.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2.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3.适应的技术人员 4.适应的工作场所 5.适应的仪器设备 6.相应的资金 7.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城市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 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条件: 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2.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人民币; 3.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4.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5.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设置的审批 床位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床位100张以上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中外合资医疗机构由卫生部批准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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