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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诉讼
第六章 行政诉讼(15学时)第一 节 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在整个社会分工日愈细化的时代背景下,大陆法系的诉讼法学依照诉讼客体的不同性质即诉讼所解决的争议的不同性质,把诉讼分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就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解决处理行政争议的活动或制度。 行政争议有广狭两种概念。广义的行政争议是指,行政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所发生的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纠纷。 狭义的行政争议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具体行政行为而与相对人所发生的纠纷,行政相对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特定“官”和特定“民”之间的纠纷。 与行政诉讼直接关联的是狭义的行政争议,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的行政争议都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解决。 行政诉讼的概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又俗称“民告官”。 (二)行政诉讼的特征 1、解决的争议是行政争议。 2、具有司法监督的性质。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监督来实现对私人权利的保护。 3、原被告关系恒定。 二、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范围和效力 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范围: 主要是198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空间效力/地域效力。 凡是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行政纠纷以及在我国进行的行政诉讼,均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 根据宪法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包括《行政诉讼法》在内的绝大多数全国性法律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2.时间效力。 《行政诉讼法》从 1990年10月1日起 施行。 3.对人的效力。 凡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都适用《行政诉讼法》。 4.对事的效力。 实际上就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对此,我们另设专章详述。 三、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 (一)保证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审理行政案件 (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四、行政诉讼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司法程序中审判权与司法活动的“司法法”;行政法则是规范行政程序中行政职权与相关行为准则的“实体法”。 (二)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 (以后归纳) 1.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重要的区别: (1)诉讼客体与诉讼目的不同。 (2)诉讼当事人间的关系及诉讼权利义务不同。 (3)审判制度上存在许多不同。 (4)执行方式不同。 2.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重要的联系: (1)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需要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用民事诉讼规则进行。 (2)由于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中有相当部分与民事争议交织在一起,解决其中的行政争议成为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 (3)原告因不服行政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中的赔偿请求部分时在举证责任、能否调解等问题上,与审理民事赔偿诉讼案件处理这些问题的制度一致。 五、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概念: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反映行政诉讼的基本特点,集中体现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和功能作用. (一)一般基本原则 (略) (二 )特有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 1、含义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2、范围 (1)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2)原则上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涉及合理性 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是对违反行政合理性要求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是合法性审查原则的例外。 第二节 受案范围(1学时) 一、受案范围的概念 和作用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称为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作用:划定了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范围; 划定了私权利寻求司法救济的范围。 二、确定受案范围的原则、模式与标准 (一)我国确定受案范围的原则 1.法院与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案件上的合理分工。 2.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逐步扩大受案范围。 (二)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模式 世界各国规定很不一致,总体上有以下两种情况。 1.主要以制定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概括式规定。由统一的行政诉讼法典对法院的受案范围作出原则性的概括规定,其立法背景是其受案范围非常宽泛。 (2)列举式规定,有肯定的列举和否定的列举两种方式。肯定的列举是指行政诉讼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对于法院能受理哪些行政案件,一一具体加以列举,被列举的行政案件属于受案范围,未加列举的,法院不得受理。其立法背景是其受案范围非常狭小。 否定的列举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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