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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行政救济论(一)-行政复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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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行政救济论(一)-行政复议

第五讲 行政救济论(一)-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概述 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程序 第五讲 行政救济论(一)-行政复议 重点问题 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复议的原则和制度 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管辖 行政复议的程序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主体为国家行政复议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的环节) 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而非民事争议) 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为条件(依申请行政行为) 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准司法行为) 以具体行政行为审查为主,附带审查一般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和制度 合法原则 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 及时原则 便民原则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 一级复议制度 书面复议制度 第二节 行政复议范围 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范围第6条 可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第7条) 不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第8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第三节 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12-15条) 由人民政府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关(即地区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但如果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这些机关属垂直领导体制)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原理同上)。 由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即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由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其他情况 (1)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李某家住某市的A区,由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被B区的某派出所处以拘留15天,罚款200元的处罚。李某被通知后向B区公安分局交罚款。B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张某在收到罚款后,给李某开了一个收据。后李某不服,要求申请复议。请问: 1、他应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 2、以谁作为被申请人? 3、在本案例中行政机关有哪些错误,并说明理由。 第四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申请人,是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是指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复议中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节 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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