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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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考试违纪事件处理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为了维护学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环境,严肃考纪考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结合我实际,特制定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条 本办法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所有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学生考试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分为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两种。 第四条 考生必须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者,取消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合理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 1. 开考后,在桌内、座位旁还放着未打开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资料(开卷考试除外)。 2. 未按规定位置就座者。 3.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不听劝阻的。 4.考场内吸烟、交谈、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不听劝阻的。 5.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的工具书、文具、橡皮擦等物品。 6.他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 7.把答卷或写有答案的纸条移近相邻考生处等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 8.考试中交头接耳。 9.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不听劝阻的。 10.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11.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行为。 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和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开考后,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提纲等物品(开卷考试除外)。 2.夹带纸条的(无论已遂或未遂的)。 3.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和身体上等的。 4.翻看或抄袭课本、笔记、作业、参考资料的。 5.接传答案或交换答卷的。 6.抄袭他人答案或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 7.强拿他人答卷或草稿纸。 8.偷看他人的答卷或写有考试内容的草稿纸,经警告后又重犯的。 9.本人所在位置上有他人写有考试内容的草稿纸。 10.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11.在考试过程中将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工具处于开机状态考试前后纠缠教师,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供有关考试信息、加分或隐瞒违规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作弊。 学校有关部门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发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本场考试无效)。 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有第五条所列违规行为之一,经警告后再犯的,取消该课程本次考试的成绩,总评成绩以零分计,相关纪律处分由学生处按《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有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本次考试的成绩(总评成绩以零分计)和重修资格,相关纪律处分由学生处按《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重大教学事故认定。 1.在统分中出现重大差错,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积分误差达50%以上的。 2.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3.指使、纵容他人作弊的。 4.偷换、随意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 5.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或以权徇私的。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规定(试行)》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学生考试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考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不听劝阻再犯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再次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中;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作弊行为时,应当停止其考试,并如实记录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中。对考生用于作弊或违纪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纪、作弊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纪、作弊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结束时,由监考或巡视人员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日1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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