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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典9102
9?1?0?2药品杂质分析指导原则本原则用于指导药品质量标准中化学合成或半合成的有机原料药及其制剂的杂质分析,并供药品研究、生产、质量标准起草和修订参考。
任何影响药品纯度的物质均称为杂质。药品质量标准中的杂质系指在按照经国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批准的规定工艺和规定原辅料生产的药品中,由其生产工艺或原辅料带的杂质,或在贮存过程中产生的杂质。药品质量标准中的杂质不包括变更生产工艺或变更原辅料而产生的新的杂质,也不包括掺人或污染的外来物质。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工艺或原辅料,并由此带进新的杂质对原质量标准的修订,均应依法向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批准。药品中不得掺入或污染药品或其组分以外的外来物质。对于假劣药品,必要时应根据各具体情况,可采用非法定分析方法予以检测。1.?杂质的分类按杂质化学类别和特性,杂质可分为:有机杂质、无机杂质、有机挥发性杂质。按其来源,杂质可分为:一般杂质和特殊杂质。一般杂质是指在自然界中分布较广泛,在多种药物的生产和贮藏过程中容易引入的杂质,如铁盐、铵盐等。特殊杂质是指在特定药物的生产和贮藏过程中引人的杂质,多指有关物质。按其毒性,杂质又可分为:毒性杂质和信号杂质,毒性杂质如重金属、砷盐;信号杂质如化物、硫酸盐等,一般盐无毒,但其含量的多少可反映药物纯度和生产工艺或生产过程问题。由于杂质的分类方法甚多,所以,药品质量标准中检査项下杂质的项目名称,应根据国家药典委员会编写的《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的要求进行规范。如有机杂质的项目名称可参考下列原则选用。
(1?)检查对象明确为某一物质时,就以该杂质的化学名作为项目名称,如磷酸可待因中的“?吗啡”?,贝丁酯中的“对酚”?,盐酸苯海索中的“?哌啶苯丙酮”?,盐酸林可霉素中的“林可霉素B”?以及胰蛋白酶中的“?糜蛋白酶”?等。如果该杂质的化学名太长,又无通用的简称,可参考螺内酯项下的“巯基化合物”?、肾上腺素中的“酮体”?、盐酸地芬尼多中的“烯化合物”?等,选用相宜的项目名称。在质量标准起草说明中应写明已明确杂质的结构式。(2?)检查对象不能明确为某一单一物质而又仅知为某一类物质时,则其项目名称可采用“其他留体”?“其他生物碱”“其他氨基酸”?“还原糖”?“脂肪酸”?“芳香第一胺”?“含化合物”?“残留溶剂”?或“有关物。(3?)未知杂质,仅根据检测方法选用项目名称,如“?杂质吸光度”?“易氧化物”?“易炭化物”?“不挥发物”?“?挥发性杂质”?等。2.质量标准中杂质检查项目的确定新原料药和新制剂中的杂质,应按国家有关新药申报要求进行研究,也可参考IC?H?的文件Q3A(新原料药中的杂质)和Q3B(新制剂中的杂质)进行研究,并对杂质和降解产物进行安全性评价。新药研制部门对在合成、纯化和贮存中实际存在的杂质和潜在的杂质,应采用有效的分离分析方法进行检测。对于表观含量在0.1%及其以上的杂质以及表观含量在0.1%?以下的具强烈生物作用的杂质或毒性杂质,予以定性或确证其结构。对在稳定性试验中出现的降解产物,也应按上述要求进行研究。新药质量标准中的杂质检查项目应包括经研究和稳定性考察检出的,并在批量生产中出现的杂质和降解产物,并包括相应的限度。结构已知和未知的这类杂质属于特定杂质。除降解产物和毒性杂质外,在原料中已控制的杂质,在制剂中一般不再控制。原料药和制剂中的无机杂质,应根据其生产工艺、起始原料情况确定检査项目,但对于毒性无机杂质,应在质量标准中规定其检查项。在仿制药品的研制和生产中,如发现其杂质模式与其原始开发药品不同或与已有法定质量标准规定不同,需增加新的杂质检査项目的,应按上述方法进行研究,申报新的质量标准或对原质量标准进行修订,并报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共存的异构体和抗生素多组分一般不作为杂质检查项目,作为共存物质,必要时,在质量标准中规定其比例,以保证生产用的原料药与申报注册时的一致性。但当共存物质为毒性杂质时,该物质就不再认为是共存物质。在单一对映体药物中,可能共存的其他对映体应作为杂质检査,并设比旋度项目;对消旋体药物的质量标准,必要时可以设旋光度检査项目。残留溶剂,应根据生产工艺中所用有机溶剂及其残留情况,确定检查项目。可参考本药典关于残留溶剂的要求,或参考ICH文件Q3C(残留溶剂指导原则)。对残留的毒性溶剂,应规定其检查项目。3.?杂质检査分析方法和杂质的限度杂质检查分析方法应专属、灵敏。杂质检查应尽量采用现代分离分析手段,主成分与杂质和降解产物均能分开,其检测限应满足限度检查的要求,对于需作定量检查的杂质,方法的定量限应满足相应的要求。杂质检查分析方法的建立可按本药典的要求作方法验证。在研究时,应采用几种不同的分离分析方法或不同测试条件以便比对结果,选择较佳的方法作为质量标准的检查方法。杂质检查分析方法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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