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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欧美GMP的差异性比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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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欧美GMP的差异性比较

中国与欧美GMP的深层次差异 1.??欧美GMP与中国GMP的差异在于文化差异 欧美GMP与中国GMP的差异不在于GMP原文上的差异,主要在法律意识和文化观念上的差异或理解与执行上的差异。中国人多认为GMP 的关键是硬件(技术和设备),欧美人认为GMP 关键是软件(程序和管理)。如果中国企业与欧美企业合作工作,中方期待美方专家是来指导工作的,但欧美带来的却是原则和建议;欧美方最初的评价结果往往是中方连最基础的管理工作都没有做好。欧美专家在中国完成审计之后会说:“他们不懂GMP”。这里的“不懂”,不是指不了解法律条文,而是不理解如何执行这些法律条文。一方面固然有中国与欧美GMP 水平的差异,另一方面则更主要是一种文化冲突。文化冲突并非不可调和,在良好处理的情况下反而有可能成为一种管理资源。 中国制剂生产企业经常问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印度的药企可以进入美国,中国就那么难?”印度很长时间都是英联邦国家,语言、观念和行为习惯上和美国相互接受的障碍比较少。中国制药企业要进入美国市场,应该更多地访问美国,更多地使用英语,了解管理、文化和法律上的异同。 下面通过二个方面来说明这种差异。 1.1 对程序的尊重上 中国制药企业人员和美国审计人员看如何达到FDA cGMP 符合性往往有不同看法。国内人员总是担心硬件达不到要求,怕机器不够先进;而美国审计人员最受不了的是书面程序和书面证据的贫乏,认为硬件不是主要问题,控制才是最关键的。在FDA 眼里,公司内部的程序(SOP)就是公司内部的法律。二者之间有非常相似的地方:以确定程序起草和审批;在适用范围内必须得到遵守;如果出现违反情况,必须得到纠正。但在中国制药企业内部经常出现无程序可依的情况。以偏差处理SOP 为例,这是质量文件体系的一个灵魂文件。很多国内企业的偏差处理SOP以原因调查为开始,以交给质量保证(QA)经理决定为终点,之后QA 经理便无程序可依,每次都“摸着石头过河”。事实上偏差处理对产品或工艺的影响无外乎五种情况:放行、未获得更多数据前不放行、拒绝、变更程序、返工。企业应当在SOP 中规定每种情况的前提条件和处理程序;如果成立委员会的话,应当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规则;并且应当明确规定要调查有无前例,以避免重复性偏差的发生。 中国制药企业在程序上的弱势与中国传统文化中“法治”观念的薄弱有相当联系。事实上中国制药企业都有良好的意愿做好药,但缺乏有力的制度以保证良好的结果,很大程度上还处于一种“人治”的状态。邓小平1978 年提出的法制改革目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用在制药企业内部改善SOP 系统,仍是有相当的指导意义。另外中国制药企业在改善SOP 系统时经常碰到的一个问题是FDA期待一个什么样的文件系统。事实上FDC Act 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企业内部的SOP 系统是继承FDC Act、FDAcGMP 和各种指南文件的要求、结合企业内部的具体实践而产生的规范文件。FDC Act 本身的基本要求是明确的责任和详细的指引。简陋的SOP 是FDA 所不能接受的。另外,实际操作必须与SOP 相符合,FDA检查员会在现场观察操作人员是否按照SOP 操作;换句话说,SOP 也必须是实际可行的。 1.2 对证据的尊重上 这是目前中国制药企业忽视的另一个关键方面,主要体现为记录简陋、缺失和随意处理。FDA 对于验证的定义摘录如下:“Establishing documented evidence … that a specific process will consistently produce a product… (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工艺能够一致地生产产品)”。在这里,“证据”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术语。证据的特征是客观性、特异性、直接相关性,并且被法律和司法部门承认,不违反“利益冲突”的原则。按照美国的证据法律,企业内部的商业记录是企业赖以做出决定的依据,是法律承认的证据。制药企业生产活动的所有记录,包括生产记录、检测记录、培训记录、验证记录、校验记录等等,是其最终放行产品的依据,应当严肃地作为证据对待。FDA 对药品审批和现场检查,同样是建立在审核证据的基础之上。 中国制药企业往往忽视证据,主要表现为记录简陋、缺失和随意处理。或者没有记录,或者记录不够具体,或者记录随意涂改,或者记录保存疏忽、混乱。也有相当多的企业记录不真实等现。关键活动均应留存记录;应当让所有人员明白记录上签名的法律意义;重要的记录应当双人复核、QA 检查;应当建立良好的记录保存程序;记录的内容应与活动直接相关,避免出现重复而无意义的记录。 2. 中美GMP 在立法的差异 在中国,GMP 的法律地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内确立;在美国,GMP 的法律地位在《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管理法》(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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