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食品摊贩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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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食品摊贩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佛山市食品摊贩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开展食品摊贩登记 (一)有关定义。本意见所指的食品摊贩,是指在有形市场或固定店铺以外,摆摊设点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 (二)登记机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镇(街道)”]要按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摊贩登记卡格式〉的通知》(食药监办食餐〔2015〕390号)要求,结合实际开展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食品摊贩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区”)负责指导。 (三)禁止经营范围。禁止食品摊贩经营《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食品,禁止经营的常见食品指导目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并定期更新。 (四)需审核的资料。应包括:经营者身份证、健康证,拟经营食品种类、食品原料来源说明、食品原料粗加工地址等。各镇(街道)可结合实际明确有关要求。 二、设定经营时段和经营区域,实现“两个集中” (一)划定范围并公示。各镇(街道)应按照“两个集中”,即集中经营时段和集中划定经营区域的要求对食品摊贩进行管理,并将有关规划设置情况、摊位数量、经营时间、经营地点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划定的经营区域应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不得在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25米以内;不得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在居民居住区域设置有油烟污染的摊位。 (二)实行动态管理。各镇(街道)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遵循“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随当地经济增长和市场发展水平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规模进行控制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规范食品摊贩管理,达到“六个统一” (一)统一标识。各区、镇(街道)应结合实际,在食品摊贩摊位显著位置张贴有关标识,如LOGO、图案、口号等。 (二)统一公示信息。各镇(街道)应在食品摊位指定位置悬挂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投诉举报电话等资料。 (三)统一着装。各区、镇(街道)可结合实际,统一设计、采购适合食品摊贩的着装,免费给予使用。 (四)统一餐具。各区、镇(街道)应明确食品摊贩使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餐具。 (五)统一垃圾处理。各镇(街道)应在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区域配备专门的垃圾处理容器,并指定有关部门统一清运。 (六)统一查验记录。各区、镇(街道)应不定期检查食品摊贩的卫生条件、食品原料使用情况、添加物质使用情况及索票索证等,是否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防蝇、防尘、防鼠等卫生防护设施,并详细记录日常巡查的情况。各区、镇(街道)应结合实际,建立完整的食品摊贩检查、验收记录,并妥善保存。 四、明确食品摊贩监管手段 (一)开展相关培训。各区、镇(街道)应加强对食品摊贩的食品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食品生产加工知识、食品添加剂使用知识等从业培训,逐步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二)强化主体责任。各区、镇(街道)应积极引导食品摊贩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鼓励食品摊贩主动公开向社会作出食品安全承诺,接受监管部门和群众监督。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区、镇(街道)对食品摊贩经营范围超限、经营用具不符合要求等情形,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由登记部门吊销其《食品摊贩登记卡》,直接责任人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直接责任人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保障 (一)建立协调机制。各区、镇(街道)应建立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工商等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参与的规范管理食品摊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形成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协调共管的格局。 (二)加强工作考核。各区应按照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有关要求,将规范管理食品摊贩工作列入镇(街道)、村(居)绩效管理工作中,建立健全食品摊贩管理目标责任制,将任务目标和责任要求分解到位,并定期开展督查,推动地方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岗位责任的有效落实。 (三)加大舆论宣传。各区、镇(街道)应积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微信、平面广告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食品摊贩管理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食品摊贩的质量意识、诚信意识、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增强广大群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从事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摊贩规范管理有关问题可参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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