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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平板玻璃(沙河)现货交易结算细则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平板玻璃(沙河)现货交易结算则
为规范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平板玻璃现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制定本细则。
平板玻璃现货交易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商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商进行平板玻璃现货交易产生的订货保证金、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挂牌的平板玻璃品种现货交易,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交易商、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交易商订立平板玻璃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价格为平板玻璃商品的净价。平板玻璃商品的净价是指平板玻璃商品的不含增值税价格。平板玻璃商品的净价计算公式为:
平板玻璃商品净价=平板玻璃含增值税价格÷(1+平板玻璃增值税税率)
交易商订立平板玻璃电子交易合同时,需向交易所交纳订货保证金。该订货保证金按订货价格计算,计算公式为:
订货保证金=订货价格×订货数量×平板玻璃订货保证金比例
订货保证金比例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执行。
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持有平板玻璃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需按该交易日平板玻璃不含增值税结算价向交易所交纳订货保证金。
结算价是指平板玻璃商品该交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该交易日无成交价格的沿用上一交易日该交易商品的结算价作为该交易日结算价。
平板玻璃不含增值税结算价=平板玻璃含增值税结算价÷(1+平板玻璃增值税税率)
应交纳订货保证金=平板玻璃不含增值税结算价×订货数量×平板玻璃订货保证金比例
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持有平板玻璃订货的交易商的订货盈亏进行结算,订货盈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订货盈亏=Σ[(-买入订货价格)×买入订货数量]+ Σ[(卖出订货价格-平板玻璃不含增值税结算价)×卖出订货数量]
交易所对交易商转让平板玻璃订货产生的转让盈亏进行结算划转,转让盈亏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让盈亏=Σ[(卖出转让价格-买入订货价格]+ Σ[(卖出订货价格-买入转让价]
交易商交收申报成交后,应按交收结算价向交易所交纳交收保证金。
交收结算价是指交收申报成交当日平板玻璃的含增值税结算价。
交收保证金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交收保证金=平板玻璃交收结算价×交收配对成功量×平板玻璃交收保证金比例
交易商交收申报成交后,交易所对交易商的交收盈亏进行结算划转,交收盈亏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买方交收盈亏=(当日不含增值税结算价-买入订货价格)×交收申报成交数量
=(卖出订货价格-当日不含增值税结算价)×交收申报成交数量
(一)延期交收补偿金收付
提出交收申报但未实现实物交收的买方(卖方)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收取延期交收补偿金。
所有未提出交收申报的卖方(买方)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二)计算方式
延期交收补偿金总额=交收申报差额×当日平板玻璃不含税结算价×延期交收补偿×补偿天数
某交易商应收平板玻璃延期交收补偿金=该交易商申报交收但未配对成交数量×当日平板玻璃不含税结算价×延期交收补偿×补偿天数
某交易商应付延期交收补偿金=总延期交收补偿金总额÷支付方未申报净订货总量×该交易商未申报净订货量
交收申报差额指提出交收申报的所有买方交收申报量合计数与所有卖方交收申报量合计数的差值。
延期交收补偿率补偿率
延期交收补偿天数按自然日计算,是指该交易日交收申报时间(含当日)至下一交易日交收申报时间(不含该交易日)的天数。
延期交收补偿金的分配与缴付精确到0.01元,分配采用小数化零的原则,缴付不足0.01元的按0.01元收取。
买方应付货款=当日
卖方应收货款=当日
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买方交易商应在自己的交易账户内备足除交收保证金外的剩余货款;在交收完成之后,交易所释放卖方交易商的交收保证金。
交易所按规定的标准向交易商收取平板玻璃商品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在平板玻璃电子交易合同中载明。
本细则由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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