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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劳动合同法 .doc
全日制劳动合同法
[全日制劳动合同法]全日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全日制劳动合同法。
解析:本条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1994年劳动法主要是以全日制劳动关系为模式进行设计和规范的,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没有涉及。本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做出了规定。把非全日制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维护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非全日制劳动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年来,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来越多。在我国促进非全日制劳动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适应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用工需求取决于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同时,企业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也要尽可能降低人工成本。实际上,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工成本明显低于全日制用工。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采用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在内的一些灵活用工形式。其次,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压力较大的情况下,非全日制劳动在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合同范本《全日制劳动合同法》(..)。最后,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矛盾,减少失业现象。在劳动力大量过剩、劳动力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就业机会短缺的背景下,企业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可以使企业在对人力资源的客观需求总量不变的条件下,招用非全日制职工,可以给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根据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本法的适用范围,本条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只限于用人单位用工,而不包括个人用工形式。个人用工属于民事雇佣关系,应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但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为用人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应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则符合劳动关系的所有特征,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灵活多样,以小时计酬为主,但不局限于以小时计酬。除了以小时计酬的形式以外,常见的计酬方式还有以日、周为单位来计酬或按件计酬。因为劳动者可以在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劳动,所以本条所规定的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和每周工作累计时间,都是针对劳动者在同一个用人单位劳动所做出的,而并不是指劳动者实际上平均每日的全部劳动时间和每周累计的全部劳动时间。
2003年5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范。《意见》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与该意见相比,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缩短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同一家用人单位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和累计每周工作时间的规定,更好地保护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比《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法律效力高,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应当以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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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全日制劳动合同法2 第2篇 假日制度始于
〖预览〗我国假日制度从2000多年前的汉代就开始了。当时的官员休息那天,都要沐浴更-衣,故称假日为“沐日”。汉代规定,朝中官员可日5天返家沐浴,所以叫“五日休”。唐朝改为“旬体”,既每10天可休息1天。在古代,除平时的休息日外,也有节假日。唐代,中秋节给假3天 ,清明祭祖给假4天。明代冬至放假3天 ,元宵节放假10天。为了鼓励臣下尽心国事,晋代定有“急假”,既让官吏处理紧急家事,不过一年不超过60天。后晋时期,家在外地的官吏还给探亲路程假。清政府对有功人员要赐“赏假”。林则徐患病,道光皇帝降旨赏假3个月。此外,麦收农忙季节也要给相应的休假,对于官吏的休假,历代都有严格的规定。唐德宗曾明确规定,三品以下的官吏,满假那天,必须到衙门报道,否则扣发俸禄一月,有的甚至被罢官。清朝初年,随着西方传教士进入我国,“礼拜天”这一宗教用语开始在我国流行,辛亥革命胜利后,开始实行星期日休息制,从此以后,假日制就开始在我国实行。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的生活节奏逐步加快,各方面压力也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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