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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规范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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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执法规范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课件制作:民行科 内容 一、工作流程图 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概述 三、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点环节与要求 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常见问题及应对措施 一、工作流程图 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概述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基本职责 1、民事行政检察的监督对象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概述 2、民事行政检察的监督方法 所有的检察职权都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追查权(包括检查、调查、侦查等措施)及其附属的强制措施权,二是检控权(包括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和要求制裁违法人员)及其附属的程序参与权(如出庭)。民事行政检察作为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检察监督措施也同样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属于追查权的调查权(包括调卷),二是属于检控权的抗诉以及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还有从属于检控权的抗诉案件出庭等。 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概述 3、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职责 明确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监督对象和监督方法,也就明确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基本职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职责是维护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依法调查、审查的基础上,通过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个案监督,通过提出意见或建议等方式进行类案监督,通过建议更换办案人、停止执行职务以及提出纠正违法意见、予以处分的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对人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 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概述 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基本要求 1、公权监督公权 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不是对诉讼当事人私权活动(民事活动)的监督,这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2、依职权监督 民事行政检察是公权对公权的监督,任务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这要求检察机关必须积极履行职责,不能寻找任何理由和借口逃避职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知情人的申诉、控告、检举,以及检察机关自行发现,都是案件的来源,无论是因当事人申诉而立案,还是因利害关系人、知情人的控告、检举而立案,或是因检察机关自行发现而立案,都是检察机关依职权范围进行监督的不同表现形式。 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概述 2、依职权监督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抗诉事由时“应当”或“有权”抗诉,明确规定了依职权抗诉原则。《民行监督意见》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以外违反法律规定情形,不适用再审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也规定了依职责监督原则。因此,当事人申诉只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抗诉事由的线索来源之一,而非必要条件。 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概述 3、事后监督 检察机关只能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在违法行为发生前,只有预防,没有监督。在违法行为持续过程中(包括正在发生、尚未完结的)违法行为已经发生,对这些违法行为的监督仍然是事后监督。事后监督原则中的“事后”,是指“事件”已经发生,包括尚在持续中,不是指“案件”已经完结。 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概述 4、对人监督与对事监督相结合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包括执行活动)是通过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职务活动进行的。因此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职务活动也是审判活动的一种,对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职务违法行为的监督也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内容之一。两高三部于2010年会签《关于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第2条及17条都对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进行了规定。 三、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点环节与要求 一、立案 案件来源,《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办案规则》和《执法规范》列举了四种案件来源,其中转办和交办的案件也可分为申诉和无申诉两种,因此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行政案件的真正来源只有两种:一是当事人申诉,二是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自行发现包括检举、控告、媒体报道、查办其他案件时发现、其他部门转办等多种情况。 三、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点环节与要求 二、审查 对于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案件可以采取调卷、调查等相关审查措施,在调卷、调查、要求说明理由等基础上,应当有针对性地认真审查,审查完毕后,承办人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包括终止审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三、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点环节与要求 三、抗诉 (一)对于生效裁判的抗诉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本法200条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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