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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与法治公民、权利本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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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与法治公民、权利本位

彭真与法治的公民、权利本位   新中国成立后,彭真长期担任国家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领导工作。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他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委员长期间,力倡中国走民主法制之路,在法治理念上既汲取传统法理念精华,并予以坚守,又不断创新、突破,他坚持国家和公民之间,公民本位,权力和权利之间,权利本位全面,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党要守法。1982年彭真在主持宪法起草工作时,特别主张“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党要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写入宪法。他指出,党章这样规定,宪法也这样规定,这就解决了过去我们国家所没有或者没有明确解决的问题,就解决了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这个关键问题,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在党要守法的问题上,彭真讲得最多、也讲得最透彻。针对我国法律能否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问题,他认为关键在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他反复讲,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针对有人提出“是法大,还是党委大、首长大”的问题,彭真说,“我看是法大”。①我们的法律是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的定型化。它是党领导制定的,一些重要的法律草案是经过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则批准的,是经过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的,它是代表党和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一经通过、颁布,每个公民都要服从。党员服从法律,就是服从党的领导,就是服从全国人民。坚持党的领导,遵从人民意志,严格依法办事,三者是一致的、统一的 彭真提出的解决党与法律关系的理论,仍然应该成为我们今天处理党与法律关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一个指导思想。② 人大不是橡皮图章。为了开拓人大工作,彭真对人大工作做了深刻研究,提出了许多重大的、带有根本性的指导意见。对人大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他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是代表人民直接管理国家的,要健全人民管理国家的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同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上,方针不是“唱对台戏”,但也不是等因奉此,不问是非的橡皮图章,方针是实事求是,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据,以宪法、法律为准绳,是就是,非就非。对的,就肯定,就支持;错的,就否定,就纠正。要严格依法办事,既不能失职,也不能越权 彭真提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国家权力分工监督关系。历史和现实都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被滥用和产生腐败。共产党领导的国家也必须加强对国家权力的监督 不能随意抓人。1979年9月,彭真复出半年后即被中央委任为“两案”(林彪和“四人帮”)审判指导委员会主任,当年正是因为这些人,彭真被关进秦城监狱。但彭真却不愿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他希望在法律的轨道之内,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使任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都能得到保障 彭真说:“为什么会发生文化大革命?我们没有法制思想,对国家主席、委员长想抓就抓,真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要防止文化大革命的再发生就要健全法制,制定法律。”③ 彭真复出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修订了《逮捕拘留条例》,这个条例开宗明义地宣布,根据《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明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但这仍只解决一个不能任意抓人的问题。要系统地保障人权,彭真认为矛盾的核心是制定《刑法》等基本法律 其后从1979年3月至5月,在彭真的主持下全国人大制定了7部法律,其中《刑法》《刑事诉讼法》 《法院和检察院组织法》为审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可以告官。彭真恪守传统法理先进理念的同时不断创新,从法理上解决对公民权的进一步保护,民可以告官 1980年,民主法制建设迈开大步,彭真开始思考“民告官”的问题。当时民间议论“公家告个人一告一个准,公民告公家没门”,彭真认为这不行。他说,行政机关不能随便侵犯公民权利,公民要有告状的渠道,也就是要把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建立民告官的制度 1982年制定《民事诉讼法》的时候,彭真指示,在原本并没有行政诉讼规定的草案中加入“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规定”。当后来陆续有人将行政机关告上法庭的时候,人们才发现,原来“民告官”已经有了它的合法依据 到了1988年,我国已有130多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 阻力随之而来。1989年初,在国务院法制局召开的会议上有人提出:“如果公民可以告政府,政府还有什么权威?”更强烈的反对意见是:“民告官”会助长“刁民”告状 尽管如此,由于彭真在早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加入了行政诉讼的条款,早已使行政诉讼深入人心,《行政诉讼法》最终在1989年4月获得通过 两个平等。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真理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彭真在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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