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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案件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研究-全显示课件课件
渎职案件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研究 李忠诚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 法学博士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国家检察官学院 北京师范大学兼职教授 滥用职权型犯罪有8种包括: 1、滥用职权罪;2、私放在押人员罪;3、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4、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5、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6、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7、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8、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型犯罪的主要特征是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客观方面是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 玩忽职守型犯罪10种包括: 1、玩忽职守罪;2、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4、环境监管失职罪;5、传染病防治失职罪;6、商检失职罪;7、动植物检疫失职罪;8、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9、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玩忽职守型犯罪的主要特征是主观方面是过失,客观方面是不履行自己的职责。 徇私舞弊型犯罪16种,包括: 1、徇私枉法罪;2、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3、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5、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6、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7、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8、放纵走私罪;9、商检徇私舞弊罪;10、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11、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12、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1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1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15、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16、枉法仲裁罪。这种类型的犯罪的主要特点是徇私情、私利而枉国法,往往与贿赂犯罪交织在一起。 泄露国家秘密型犯罪有2种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食品监管渎职罪1种。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刑法第408条之一。 37个渎职罪名 侵权型犯罪7种(两非两“报暴”虐破刑) 1 、非法拘禁罪; 2 、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报复陷害罪; 6、虐待被监管人罪; 7、破坏选举罪。 一、渎职罪的主体认定问题 (一)渎职罪主体的含义 1、标准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997年刑法将渎职罪的主体限定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劳务人员。 2、准用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是法定授权.“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是委托授权.“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是岗位授权.“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准用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渎职罪主体的演变 渎职罪的主体由一个宽到窄,再由窄向宽演变的过程。 1、由宽到窄——国家工作人员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演变。 检察侦查权的限制 2、由窄到宽——标准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扩大为准用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转变。 实践的呼唤:从五个司法解释到一个立法解释。 (1)《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批复》(2000年4月30日)。 (2)《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2000年5月4日。 (3)《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批复》(2000年10月8日)。 (4)《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0年10月9日)。 (5)《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2000年10月31日)。 (6)《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年1月2日)。 (7)《关于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2年4月24日)。 (三)渎职罪主体认定的相关问题 1、渎职罪主体是否扩大为国家工作人员。 1997年刑法将渎职罪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与国有事业、企业人员的渎职犯罪分别规定,实行“二元制”立法并确定不同的管辖主体。刑法第168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渎职罪的主体不宜作扩大到国家工作人员。理由如下: 第一,1979年刑法第8章确立的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但罪名只有9个。主体宽泛,但能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范围小,事实上管辖的案件也不多。而1997年刑法虽然将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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