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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城市主干道两侧规划管理规定.docVIP

湛江市城市主干道两侧规划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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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城市主干道两侧规划管理规定课件

湛江市城市主干道两侧规划管理规定 2009-03-01 20:43 字体: 大 中 小 信息名称: ? 湛江市城市主干道两侧规划管理规定 信息索取号: ? 776906520-24-2009-000003 产生日期: ? 2009-03-01 公开形式: ?单位网站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 内容概述: ?湛江市城市主干道两侧规划管理规定 公开内容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主干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美化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主干道,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批并公布实施的湛江市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红线宽度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重点控制的城市主干道详见附表)。 本规定所称城市主干道两侧,原则上是指城市主干道两侧红线以外150米进深范围,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根据规划管理的要求确定。 第三条 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各项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突出城市景观和特色风貌,符合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 城市主干道两侧应当编制详细规划,进行景观规划和城市设计。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详细规划、景观规划和城市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条 城市主干道两侧的景观规划和城市设计,要突出海滨城市的地方特色,主要确定景观带、景观节点和景观空间。 第六条 以下城市主干道两侧实行重点控制: (一)城市主出入口的主干道:湖光路、海田路、新湖路、瑞云路、南调路、麻海路。道路两侧重点安排城市景观绿化用地,景观处理应具有门户与标识性质,反映城市性质,体现滨海城市特色,景观绿化带宽度不宜少于10米。 (二)联系市区各组团的骨架干道:海滨大道、人民大道、椹川大道、乐山路。道路两侧应重点安排大体量公共建筑、大规模居住区及公共绿地,新建建筑物的底层不得开设小开间店面,建筑物门面宽度不得少于36米,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 (三)市区滨海景观道路。道路两侧应以打造热带园林风情的滨海城市特色为主,加强临海建筑物天际线及景观视廊控制。 (四)历史文化街区道路。道路两侧应根据相关规划,在重点保护文物古迹的基础上,突出城市历史风貌和人文特色。 以上城市主干道两侧历史上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影响城市规划和道路景观的,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进行逐步改造。 第七条 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筑容量、建筑高度及建筑退让,严格执行《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八条 临城市主干道两侧新建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商场、宾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物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其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符合《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还必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九条 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设项目,其临道路一侧附属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原则上不得修建实体围墙。 体育设施、影剧院、旅游宾馆、图书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大、中型公共建筑,临街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应当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隔离带或者隔离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应设计成低矮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8米,并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二)不得单独设置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及构筑物。 (三)除需要与城市市政管线接口的管道以外,建筑物地下室出入口、通风口等高出室外地坪的构筑物及管线设备等不宜设在临街面。确需设置的,必须进行景观美化处理。 (四)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绿地规划绿线及其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的0.7倍,且最小不得小于5米。建筑物地下室超出建筑主体部分的,地下室顶板应比室外地面标高低1.5米。 (五)建筑物的围墙、台阶等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第十条 城市主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立面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造型、尺度、色彩、材料符合城市景观规划、城市设计及街景要求,建筑立面所选用的装饰材料和色调处理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尽可能采用较新颖、易清洗的外墙装修材料,以达到和谐、统一的建筑群体视觉效果; (二)临街建筑物立面外墙的管、线、架、杆及凸出于屋面的冷却塔、电梯提升间应设置永久性遮挡设施,并保持整齐、清洁,与建筑整体风貌协调; (三)临街建筑立面建设不得影响用地周边建筑使用者的合理生活环境,设计中应重点注意避免对周边环境的光、热污染。 第十一条 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已批准的建筑临街立面不得作如下变更: (一)堵塞或增设建筑立面上的门、窗,改变门、窗的大小、形状和位置; (二)封闭或部分封闭建筑立面上的阳台、外走廊、平台等敞开式的空间; (三)拆除建筑外墙改为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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