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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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068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一审被告)。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一审被告”、“上 诉人”)于2016 年1 月19 日、1 月23 日、2 月2 日、2 月4 日、3 月30 日分别 发布了《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及相关 进展公告(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15、临2016-017、临2016-024、临2016-030、 临 2016-049)。公司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一审原告”或 “被上诉人”)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 “静安法 院”)递交两份起诉状,分别请求静安法院判令撤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28 次 会议通过的五项议案 【案号:(2016)沪0106 民初831 号】及公司201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议案【案号:(2016) 沪0106 民初832 号】。公司于2016 年6 月3 日收到静安法院出具的两份《民事 判决书》 (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6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上海二中院”)递交了两 份 《民事上诉状》,分别请求依法撤销静安法院作出的(2016)沪0106 民初831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依 法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06 民初832 号《民事判决书》 (以下简称“一审判决”或“832 号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已根据法院要求预缴了上诉申请费。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上海二中院的 开庭传票等相关文件。 《民事上诉状》之一具体内容如下: “上诉人 (一审被告):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588 号浦发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郭亚军 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外山东沙湾 (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6 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勤夫 职务:董事长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06 民初831 号《民 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审判决大篇幅的援引《九龙山股份协议转让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 架协议》”)以及《民事调解书》,最后得出的结论(一审判决第7 页)是上诉 人第六届第28 次董事会决议四项议案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予撤 销。但该四项议案到底不符合公司法哪条规定?不符合公司章程哪条规定?通观 一审判决全文竟然都查不到,也就是说,一审判决是一个根本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的判决! 一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第一条认定“一、被告第六届董事会第27 次会议, 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被告在没 有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情况下,即召开第六届董事 会第28 次会议,按第六届董事会第27 次会议的决议规定增设两名独立董事,有 悖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这倒是连原告起诉状中都没有的主张。首先,不管此主张成立与否,一审法 院主动帮助被上诉人寻找连被上诉人都没有提及的撤销决议的理由,就已经严重 违反不告不理的司法被动中立原则。 其次,此判决理由十分荒谬。有悖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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