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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章土地分类剖析
3)村庄的认定 下列土地确认为村庄用地 用于农村居民点建设、农业人口集聚居住的土地 与农村居民点不相连,且属于村庄的非农业生产的土地。如居住、工业、商服、仓储、学校等 3)村庄的认定 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村庄用地 与农村居民点不相连,且非其所属的建设用地 贯穿农村居民点铁路、公路、河流、干渠的用地 村庄以外,用于军事设施、使领馆、监教场所、宗教、殡葬等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的土地 4)采矿用地的认定 下列土地确认为采矿用地 用于直接开采自然资源和存放开采物的土地。如用于露天煤矿采煤、山体表面开采矿石等在地表面开采矿藏的土地;石油抽油机、山体内部采矿出入口、地下采矿出入口等非地表面开采矿藏的地面用地 生产砖瓦的土地,包括烧制砖瓦的窑址、制作和存放砖瓦坯子、取土等的土地 用于固定采砂(沙)场的土地 用于堆放各种尾矿的土地 与采矿用地相连,用于对开采物进行简单处理、粗加工的土地 4)采矿用地的认定 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采矿用地 地下采矿、山体内部采矿用地 在水中捞沙的土地 用于管理、办公、生活等的建筑用地 临时堆放矿物的土地 5)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的认定 下列土地确认为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 城市、建制镇、村庄用地以外(下同),古代流传下来著名建筑物等名胜古迹用地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用于游览、参观等风景旅游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用于陵园、遗址、墓地的土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如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的研制、试验、生产,军事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国防设施,国防工业用地等 军队农场中的建设用地 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用地 5)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的认定 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 城市、建制镇、村庄用地内部的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 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区域范围内的耕地、林地、草地等非建筑物的土地 军事管理(管制)区中,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区域 军队农场中,用于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一级类 二级类 含义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20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204 采矿用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205 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 指城镇村用地以外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以及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归并地类及其含义 一级类 二级类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01 耕地 011 水田 012 水浇地 013 旱地 02 园地 021 果园 022 茶园 023 其他园地 03 林地 031 有林地 032 灌木林地 033 其他林地 04 草地 041 天然牧草地 042 人工牧草地 043 其他草地 一级类 二级类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20 城镇 村及 工矿 用地 201 城市 202 建制镇 203 村庄 204 采矿用地 205 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 10 交通运输用地 101 铁路用地 102 公路用地 104 农村道路 105 基础用地 106 港口码头用地 107 管道运输用地 农村第二次土地调查地类划分:一级8类,二级38类 一级类 二级类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11 水域 及 水利设施用地 111 河流水面 112 湖泊水面 113 水库水面 114 坑塘水面 115 沿海滩涂 116 内陆滩涂 117 沟渠 118 水工建筑用地 119 冰川及永久积雪 12 其他用地 122 设施农用地 123 田坎 124 盐碱地 125 沼泽地 126 沙地 127 裸地 二、农村土地调查地类认定 1、地类确认的基本原则 2、耕地的认定 3、园地的认定 4、林地的认定 5、草地的认定 6、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认定 7、交通运输用地的认定 8、水域及水利设施的认定 9、其他土地的认定 1、地类确认的基本原则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地类含义来确定用地类型; 地类认定应保持唯一性; 地物在空间上垂直交叠时,按最上层的地物确定用地类型; 地物在空间上水平交叉时,按主要的地物确定用地类型。 下列土地确认为耕地: 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新增耕地 不同耕作制度,种植和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 被临时占用的耕地 受灾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耕地 被人为撂荒的耕地 其他情况 2、耕地的认定 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耕地: 已开始实质性建设(以施工人员进入、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设备已到位、地基已开挖等为标志,下同)的耕地 江、河、湖、水库等常水位线以下耕地 路、渠、堤、堰等种植农作物的边坡、斜坡地 在耕地上,建造保护设施,工厂化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如长期固定的日光温室、大型温室等 农民庭院中种植的农作物,如蔬菜等的土地 撂荒耕作制地区,已撂荒的耕地 受灾、耕作层被破坏、无法恢复耕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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