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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公司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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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司法 一、公司概述 二、公司设立制度 三、公司人格制度 四、公司资本制度 五、公司股东 六、公司治理结构 一、公司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股东以其认缴 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 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点 1、营利性。 2、独立性:拥有独立财产; 设有独立组织机构; 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3、合法性。 4、组织性。 二、 公司设立制度 (一)新公司法实行的设立原则: 严格准则主义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二)公司设立的条件 3.物的要件: 公司资本要求(3万,10万,500万,3000万,10亿); 公司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其他经营条件。 三、公司人格制度 四、 公司资本制度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又称股本,是公司章程规定并由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总额。 (二)公司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五、 公司股东 (一)股东概念 ——是指与公司有投资关系并因此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三)股东权(股权) ——股东因其股东地位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总称。 六、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ion Governance) 播放视频: 《新闻1+1》国美,谁美? 新法第142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6.新股优先认购权。 公司原有的股东对新股有优先认购权。 新法第73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7.行使股东诉权。 1)直接诉讼:为自己利益之诉,是损害赔偿之诉。 第153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诉讼) 2)代表诉讼(派生诉讼):为公司利益之诉。 第150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52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向公司缴纳出资或认缴股款。 3.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不得抽回出资。 5.填补出资。 *控股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 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 股东会 监事会 董事会 经理 股东会 监事会 董事会 股东会 董事会 委员会 委员会 委员会 委员会 中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 委员会 委员会 德国模式 美国模式 (一) 股东会 ——是指依法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在公司内部行使股东权的法定组织。 (在我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称为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称为股东大会。) 股东会的职权 1、重大经营事项决策权 2、选择管理者权利和监督权 3、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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