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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安全规范2015.12课件
* * * * * * * * * * * * * * * 四.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标准条文解读 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2、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3、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4、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5、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6、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7、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四.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标准条文解读 吊装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 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 3、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四.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标准条文解读 规范的吊车支腿和道木 规范的吊车支腿及支垫 四.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标准条文解读 四.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标准条文解读 (七)临时用电作业(第10章) 临时用电——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四.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标准条文解读 10.1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5.4.2的要求。 10.2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10.3 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10.4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10.5 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10.6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a)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b) 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 的绝缘导线; c) 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四.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标准条文解读 d) 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e) 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f)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g) 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h) 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10.7 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10.8 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四.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标准条文解读 临时用电 必须使用“三级控制,两级保护”和“一机一闸一保护” 只有有资质的人员才能连接、安装、维护修理电气设施 必须使用接地保护措施,接地电阻测量合格 开关箱必须上锁、编号,安排专职电工负责看管和维护 电缆走向要合理布局,要么埋地要么架空 维修电气设施时,必须使用上锁锁定程序,有专人监护 电气设施严禁设置在阴暗潮湿的地方 开关箱必须固定,设置防砸防雨防尘防小动物等措施 所有电气设施每周定期检查 四.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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