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在涉外家庭立法中的适当性评析——以涉外监护立法为视角.pdfVIP

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在涉外家庭立法中的适当性评析——以涉外监护立法为视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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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在涉外家庭立法中的适当性评析——以涉外监护立法为视角.pdf

凋息或注省J虱蜂管理午部哮院哮报 No.l 2013 2013 年第 1 期 (总第 1∞期)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Sum No.l∞) 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在涉外家庭立法中的适当性评析 一一以涉外监护立法为视角 张望平 (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 13∞12) 摘要:在涉外家庭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往往处于不平等的状态,如何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是一个极为 关键的问题。将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融入到涉外民事关系立法当中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这一理 念,同时也是国际私法中的适当论在涉外家庭领域的具体化和必威体育精装版体现。 关键词: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适当论 中图分类号:DF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8 -7966(2013)01 -0134-ω 利,而是一种义务,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为监护人,受监护人 监督和保护的人为被监护人。监护!与亲权也有所不同[1] 。 一、引言 监护制度的作用在于,在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 力的情况下,帮助该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得到实现,使社会成 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由于社会地位、经济 员之间的互助义务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障。 实力及其所掌握的信息技术等的不同而分为强势一方和弱 监护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当构成此种法律关系的 势一方。在婚姻家庭领域,这一现象尤为突出。如夫妻财 诸多因素中含有涉外因素时,则该监护就是涉外监护,需要 产关系中的妻子、监护关系中的被监护人、扶养关系中的被 由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来调整,即从与该涉外监护法 扶养人、收养关系中的被收养人等。这些较弱的一方当事 律关系有关的国内立法或国际立法中选择出某一法律用于 人由于受到经济、社会、生活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他们的 最终解决实体性争议。而相关的立法在监护这一问题的规 合法权益在实现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各方面的制约。这种因 定上存在很大的差异,从而形成了涉外监护的法律冲突。 弱势或不利地位所引起的不平等现象,不仅为法律的公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平、正义理念所不允许,也是国际民商事关系稳定与发展 第一,被监护人的范围。各国通常将元行为能力人和 的不和谐因素。因此,给予弱势一方当事人特别保护原则 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被监护人,但具体规定却存在很多差 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就国际私 异。譬如,有的国家采取结婚成年制,即未成年人可以 法而言,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主要途径是通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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