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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产业对接项目扶持资金安排实施方案
6·18产业对接项目扶持资金安排实施方案
一、农业“五新”项目
(一)项目安排范围
扶持我省涉农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研发、推广农业“五新”项目,包括农林牧渔新品种推广项目、新技术研发和推广项目。
(二)项目筛选条件
1、新品种。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或认定),品种审定(或认定)时间距离申报时间不超过五年;引进品种的推广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优先安排列入申报当年《福建省农业“五新”推广名录》的新品种。
2、新技术。一是推广项目。通过设区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或评审)、或获得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农业种植、养殖先进实用新技术,鉴定(或评审)时间距离申报时间不超过五年。优先安排列入申报当年《福建省农业“五新”推广名录》的新技术。二是研发项目。通过自主研发或引进创新熟化的关键技术或实用技术研究,项目实施后能够形成科研成果(或阶段性成果),促进我省农业主导产业和新兴农业产业发展。
3、建设单位。以我省涉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设区市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为项目建设单位,具备法人资格,有进行项目研发、推广的技术支撑和人员条件,拥有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授权证明。
4、对接企业。建设项目应与相关企业进行对接,促进项目转化落地。企业必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能够转化实施项目的相关经营范围和生产条件。
5、配套资金落实。
(三)资金安排标准
每个农业“五新”推广项目总投资不低于40万元,其中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25万元左右。
(四)项目申报材料
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研究开发的目的意义、前期科研基础与技术负责人情况、研发推广方案(含研究开发和推广的内容、目标、技术路线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等)、承担单位与对接企业概况、建设条件、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估算与资金来源、建设起止年限与进度安排、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初步分析等。附件要求:
1、发改部门关于项目的审批文件(省属项目则不需提供此件)。
2、项目建设单位与企业进行项目对接的协议书(或合同),并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3、新品种审定(或认定)证明、技术成果鉴定证明(复印件),涉及他方成果的需提供成果使用授权证明。
4、配套资金证明。
5、省级主管部门或各设区市发改委转报文件。
二、闽台农业合作项目
(一)项目安排范围
《2008-2010年闽台农业合作示范园区项目建设方案》(闽发改农业[2008]371号)中的有关项目。
(二)项目筛选条件
1、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已制定出台闽台农业合作规划,项目区已列入规划确定的闽台农业合作重点发展区。
2、项目区内已进驻台资农业企业超过5家(含5家),并相对集中连片,形成一定的规模集聚效应。台资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3、以项目区所在地乡镇政府或主管部门为建设单位。
4、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已引种成功并扩繁种养台湾优良品种;②已成功利用台湾农业种养新技术或新农机具进行生产经营。
优先安排距离申报时间三年内企业生产的产品获得过设区市级以上农产品品牌认证的项目。
5、项目建设内容要围绕台湾优良品种、先进技术及经营模式的引进、吸收和消化,包括项目园区水利、道路、通电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开展台湾优良品种选育、扩繁、推广以及台湾农业种养新技术、新农机具的推广应用等。
6、自筹资金落实,其中地方财政承诺安排100万元以上配套资金。
(三)资金安排标准
单个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万元,其中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100万元。
(四)项目申报材料
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附件要求:
1、发改部门的项目审批文件,并附由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研报告。
2、资金来源证明。
3、县级政府制定当地闽台农业合作规划的相关文件。
4、引种成功的优良品种证明材料;利用台湾农业种养新技术或新农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品牌认证证明材料。
5、台资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6、发改部门转报文件。
三、品牌农业良种工程项目
(一)项目安排范围
扶持国家级、省级优良树种和特色农产品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及种质资源保护工程。
(二)项目筛选条件
1、通过国家级、省级审定(或认定),或列入种质资源保护名录的属于我省地方特色的农林牧渔优良品种。
2、项目建设单位具备法人资格;拥有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否则应与品种权属单位合作实施良种繁育建设;应具备进行良种研发推广、种质资源保护的技术支撑及人员条件;有建设基地实施良种繁育及种质资源保护工程。
3、配套或自筹资金落实。
(三)资金安排标准
每个品牌良种工程总投资不低于60万元,其中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30万元左右。
(四)项目申报材料
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建设的目的意义、建设单位及合作单位概况和技术支撑条件、良种繁育推广方案、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估算与资金来源、建设起止年限与进度安排、经济社会效益初步分析等。附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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