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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农村低保的调查报告 .doc
咸阳市农村低保的调查报告
[咸阳市农村低保的调查报告] 咸阳市农村低保的调查报告
低保制度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保障制度的基本支柱之一,咸阳市农村低保的调查报告。我市自1997年以来,也逐步建立和较为完善了城乡居民低保制度,对于保证全市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低保政策不够衔接、制度不够完善、保障标准和方式不够科学等问题日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一、我市城乡低保工作现状
我市的低保工作从1997年启动之初至今,一直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把它当作一项关心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主要措施。
(一)城市低保救助体系基本建立。为了更好地解决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困难,促进城市救济工作的规范化,我市于1997年10月开始建立并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定:凡城市居民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一是保障标准不断调整。自2000年起,我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已连续4次适当调高低保标准。到2008年7月1日,城市低保标准市区已调整为每人每月230元,赣榆、东海、灌云、灌南三县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二是保障资金不断增加。十年间我市各级政府直接用于城市低保的资金支出11470万元,其中仅2008年我市各级政府直接用于城市低保的资金支出2680万元,到2008年底,全市城市低保对象已达9324户、22486人,占城镇人口的1.82%,人均月发保障金85.63元,比实施之初的1744人增加了约20742人,十年间增长了近13倍,工作报告《咸阳市农村低保的调查报告》(..)。三是制度建设不断加强。我市先后制定出台了《咸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咸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咸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咸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建立了全市城镇低保对象家庭信息化管理数据库。
二)农村低保救助制度全面实施。在认真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我市还积极推动农村社会救济工作改革,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2004年8月出台了《咸阳市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并于2005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要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以下三类人员:⒈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除外)。⒉ 因家庭成员有重病,致家庭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居民。⒊ 因自然灾害致使年内无自救能力的居民。各县区出台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对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保障资金、申请审批发放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保障标准由各区县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及当前农村居民收入情况确定,从年人均960元到1080元不等。目前,全市有农村低保对象61162户、118992人,占农业人口的3.3%。人均月发保障金80.16元。
三)配套救助政策日趋完善。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扩大救助范围,近年来我市出台了多项救助政策。2004年底我市出台了《咸阳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这是我市出台的第一个配套救助文件。在此基础上,2008年先后出台了《咸阳市市区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咸阳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和《咸阳市市区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这些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使救助对象范围更大、更广,救助对象的范围包括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因患大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且无自救能力的贫困对象、因重、大病或者因遭遇突发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困难群体、一、二级重度残疾人。2008年全市共筹措城乡医疗救助资金1842万元,发放城乡医疗救助资金1002万元,累计救助127928人次;筹措临时生活救助资金215万元,救助临时生活困难群众4720人次,累计发放临时生活救助资金140万元;筹措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救助资金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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