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对称信息下银行信贷合同的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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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称信息下银行信贷合同的设计

不对称信息下银行信贷合同的设计 孙 皆 豹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南通 226007) [摘 要] 文章通过运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激励设计理论,分析了作为委托人的银行和作为代理人的借款人的行为,得出了银行处于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次优合同设计,并对合同的特征进行分析,得到了一些结论。 [关键词] 激励相容;个人理性 0 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在打破了计划经济下高度集中统一的信用体系与制度的同时,符合市场规范的信用体系却一直没有建立起来。在金融市场上出现了信用关系的严重扭曲和道德风险行为,这对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起到严重的制约作用。目前我国银行出现的“惜贷”现象和中小企业及私营企业的融资困难也说明了这一点。 一般情况下,信用市场中授信主体和受信主体掌握着不同的信息资源,受信主体(借款人)对自己的经营状况及信贷资金的风险等真实信息有很清楚的认识,而授信主体(贷款人——银行)则很难获得这方面的信息,或者即使获得这方面的信息也很难为第三方证实(证实的成本太高),所以,他们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在信用合同签订之前,不对称信息将导致信用市场中的逆向选择,即所谓的隐藏信息;而在信用合同签订之后,其可能会产生信息优势方(受信主体)的道德风险行为,即隐藏行为。在第一类情况下,信息是外生的,不是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在第二类情况下,信息是内生的,取决于当事人的行为本身,签订合同时,授信主体和受信主体信息对称,而签订合同后,一方对另一方则无法监督和约束[1]。本文主要是针对第一种情况,从信息经济学和规制经济学的角度对不对称信息下银行信贷合同的设计问题进行分析。 1 不对称信息下激励理论文献回顾 1996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了英国剑桥大学教授詹姆士·莫里斯(James Mirrlees)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退休教授威廉·维克瑞(William Vickery)表彰他们对信息经济学的贡献,这里只介绍他们在隐藏信息方面的贡献。 莫里斯教授对“隐藏信息”理论的贡献主要包含在他1971年发表在《经济研究评论》(Review of Economics Studies)的“最优所得税探讨”一文中,他探讨了政府在面临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如何设计最优税收体制的问题,这个体制必须诱使真实信息的显示。证明了有私人信息的人必须享受一定的信息租金,否则逆向选择会降低整个社会的福利。另一位诺贝尔奖得主维克瑞的拍卖机制也说明了如何诱使代理人的显示信息的问题,维克瑞的二级密封价格拍卖(Second-price sealed auction)会使每个人都会如实地报告自己的真实信息。它证明了这样的拍卖机制不仅可以保证把被拍卖物卖给评价最高的人,而且是在所有拍卖机制中卖者能得到最高收入的拍卖机制[2]。斯宾塞和莫里斯经过研究得出了信息经济学中有关逆向选择信号传递模型的一个重要条件——斯宾塞-莫里斯条件(spence-Mirrlees condition)。法国图卢兹社会科学大学经济学教授,世界著名经济学家让·雅克·拉丰也对不对称信息的激励理论做出了深入独到的研究,他与盖内里(R·Guesnerie)合作对一般次优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了代理人行为不可观察时激励机制设计问题[3],此理论是本文模型的重要理论来源。拉丰与赫普曼合作将道德风险问题引入一般均衡分析,提出非凸性引致总需求对保险价格变化的不连续反应,并引起均衡存在性的困难[4]。拉丰与盖内里将激励问题进一步模式化,提出了直接显示机制,规定代理人的类型和委托人的支付是一组一一对应的变量,这就得出了当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效用函数是准线性时,最优的隐性契约控制问题就转化为一个等价而且简单的问题的结论[5]。 2 不对称信息下银行信贷合同的设计模型 首先假设作为受信主体和代理人的借款者(企业)需要I的投资来完成一个项目,代理人自己无资本,所有投资都需借入资金进行,项目预期利润θ以V的概率取;以1-V的概率取,是高收益时的利润,是项目低收益时的利润,假设投资时双方都无法准确地知道项目的利润,但要使代理人进行投资,项目的第一期预期利润I,为了借款者决心一定借款,我们再假设I。该项目需要两期分别投资I。 我们将此模型设为一个两阶段博弈;时序如下: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0 1 2 在0时刻企业进行投资I,在0时刻授信主体(银行)设计合同,在1时刻受信主体企业得到第一阶段的利润,并选择合同,授信主体选择是否继续投资I,在2时刻受信主体企业得到第二阶段利润并执行合同。 假设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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