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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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 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 日期:2008-03-04 09:28 发布单位: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 为加强兽药管理,提高我国畜产品质量和促进畜产品出口贸易,保证人体健康,我部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及“官方取样程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08.3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 1.总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识到动物源性产品及其他食品中的某些物质及其残留对消费者有害,并影响动物源性产品的质量,同时不当地使用某些兽药将严重影响人体健康。 鉴于我国已经制定了多部有关涉及安全卫生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动物防疫等方面的法律和有关兽药使用和管理、出口肉品加工企业注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性法规,但仍需在原有的法律框架下对有关残留监控的重点环节制定明确的专门条款,对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尤为必要。政府有关部门对有关物质进行监控是残留监控体系的必要措施。 中国政府制定了动物源食品中农药、兽药及其他有害化学物质的最高残留限量。 中国政府禁止使用某些具有激素或甲状腺素样作用的物质,并于1999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诸如已烯雌酚或类固醇类物质及具有促蛋白合成作用的β-受体激动剂等。 残留监控体系对农、兽药生产、分销、零售及使用进行监控,并对动物饲养和动物源性初级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监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通过监管和检验来全面、系统地对禁用物质及其残留进行监控。为保证该监控系统有效的运行,以达到在全国范围内对残留问题进行有效的控制和检测,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条款来协调检验检疫部门、农牧兽医部门等主管部门之间的合作; 鉴于为迅速、有效的统一实施控制,需将有关各项监控的规则和措施集中于一单独文本,特制定本监控规划。 该文件主要包括: 1).与残留监控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受监控物质的禁用或允许使用、销售管理规定; 2).监控体系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组织结构; 3).实验室检测网络及其检测能力; 4).企业自控和官方控制措施; 5).官方抽样细则; 6).准备检测的物质,分析方法,准备抽取的样品数量及理由;抽样水平和频率以及准备抽取的官方样品的数量; 7).对违规的动物或产品的处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管理体系明确区分了用于内销和出口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通过采取监控措施确保只有在符合出口标准的饲养场饲养的动物及上述动物在符合出口标准的加工厂中加工后的动物源性产品才允许出口。 本残留监控计划是结合中国国情并参考了96/22/EC理事会指令和96/23/EC理事会指令而制定,适用于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产品的生产。 2.范围和概念 2.1 本监控规划在于制定措施以监控附件所列的物质和各组残留 2.2 有关概念 2.2.1 动物源性食品(Animal Derived Food):全部可食用的动物组织以及蛋和奶。 2.2.2 禽类(Poultry):系指包括鸡、鸭、火鸡、鹅、鸽等在内的家养的禽。 2.2.3 饲养动物(Farm Animal):指牛、猪、绵羊和山羊、家养奇蹄兽、骆驼和养殖鱼类; 2.2.4 家养及野生野味:兔、家养及野生野味,如野鸡和珍珠鸡等; 2.2.5 治疗处理(Therapeutic Treatment):根据兽药使用管理规定,经兽医诊断后,对单个饲养动物施用经许可的物质以处理繁殖方面的问题,包括中止不需要的妊娠,对于β-受体激动剂,用于引起因牛和非肉用饲养马的分娩以及治疗呼吸方面的问题; 2.2.6 动物技术处理(Animal technical Treatment):指对单个家养动物施用根据兽药使用管理规定许可的物质,在兽医检查后,用于同期发情以及为胚胎移植,准备移植体和受体;对于水产养殖动物,在兽医指导和监督下,对一群育种动物进行性别转化; 2.2.7 非法处理(Illegal Treatment):指使用未经许可的物质或产品或虽经有关法规许可,但不是用于许可的用途或不是在许可的条件下施用。 2.2.8 禁用的物质或制品(Unauthorized Substances or Products):指我国兽药使用管理规定和有关贸易国法规禁止施用于动物的物质或制品; 2.2.9 残留(Residue):指具有药物作用的物质及其代谢产物和其他传播至动物制品并可能危害人类健康的物质的残留; 2.2.10 主管当局(Competent Authority):指国务院授权机构; 2.2.11 官方样品(Official Sample):指为检测违禁物质或残留由主管当局指定检测机构抽取的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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