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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国际商事代理法-代理法律关系剖析
国 际 商 法 邹 岿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贸易系教师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国际贸易学和法学双硕士 电邮:1055565394@ 第六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二节 代理法律关系 一、代理的内部关系 代理的内部关系体现为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由合同加以确定。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这一方面的规定基本趋于一致。 (一)代理人的义务 1.勤勉谨慎的义务 2.忠诚的义务 (1)竞业禁止的义务,即不得与被代理人进行竞争性的商业活动; (2)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的义务,即不得泄露在代理业务中获得的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情报和相关资料; (3)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从代理行为中牟取私利或收受贿赂、以自己的名义与被代理人订立合同; (4)及时披露的义务,即及时地将其掌握的有关客户的一切资料通知和披露给被代理人。 3.服从被代理人的指示 4.亲自履行的义务 5.报账的义务 案例阅读 1、马里兰钢铁有限公司诉明特纳案( Maryland Metals Inc v.Metzner) 1978---张文博等,《英美商法指南》,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代理人义务案 3、盖雷温斯诉B保险公司案(1996)---张圣翠,《国际商法》(第6版),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二)本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 英美法系一般规定,如果本人与第三人达成的交易是代理人努力的结果,代理人就有权得到佣金,如果本人没有经过代理人的介绍而直接同代理地区的买方达成交易,代理人一般就无权索要佣金。 但这些规则均可以通过双方的代理合同加以改变。特别是在指定地区的独家代理协议中,时常规定,代理人对所有来自代理地区的订货单都可以获取佣金。 关于代理人所介绍的买方再次向本人订货时,代理人是否有权要求付给佣金的问题,主要取决于代理合同的规定,特别是在代理合同终止以后,买方再次向本人订货,是否仍应付给代理人佣金的问题。如代理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往往会在本人与代理人之间引起争议,因为在代理合同终止之后,本人仍然可以利用代理人为他建立的商誉和工作成果。 根据英美法判例,如果代理合同没有规定期限,只要本人在合同终止后接到买方再次订货,仍需向代理人支付佣金;如果代理合同规定了一定的期限,则在期限届满合同终止后,代理人对买方向本人再次订货就不能要求本人给予佣金。 但即使是在代理人对再次订货有权要求佣金的情况下,代理人也只能要求对再次订货的佣金损失给予金钱补偿,而不能要求取得未来每次订货的佣金。 因此,对于佣金的取得,英美法系倾向于用协议加以约定。 大陆法系则有所不同。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对代理人佣金的取得和计算方法是通过法律来加以规定的。 有些大陆法系国家为了保护商业代理人的利益,在法律中甚至规定,在本人终止代理合同时,商业代理人对在其代理期间为本人建立的商业信誉,有权要求给予赔偿。 如有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凡是在指定地区有独家代理权的独家代理人( Sole Agent),对于本人同指定地区的第三人所达成的一切交易,不论代理人是否参与,该代理人都有权要求佣金。 《德国商法典》第87条还有一项强制性的规定,即商业代理人一经设定,他就有权收取佣金,即使本人不履行订单,或者履行的方式同约定有所不同,代理人都有权取得佣金。但是如果由于不可归咎于本人的原因出现了履约不能的情况,则不能适用上述规定;遇到这种情况时,代理人不能要求佣金。 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3.让代理人核查账册 另外一项涉及被代理人对代理人义务的问题是监督者负责原则( Respondent Superior),有时亦称为替代责任原则(Vicarious Liability),即类似于主人对仆人在雇佣期间侵权行为的负责,例如一百货商场的职员在商场里打伤了与之争吵的顾客,商场就要对此侵权行为负责。 案例阅读 1、世纪保险公司诉北爱尔兰运输公司案( Century Insurance Co v. Northern Ireland Road Transport Board)1942---张文博等,《英美商法指南》,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斐奥考诉卡芜案( Fiocco v. Carver)1922---张文博等,《英美商法指南》,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二、代理的外部关系 代理的外部关系包括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以及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一个关键的问题是要搞清楚第三人到底是与谁订立合同,是与代理人,还是与本人?或者进一步讲,第三人到底应该向谁主张合同权利或者承担合同义务? 1.大陆法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采用的标准是看代理人究竟是以本人代表的身份还是以他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的。 如前所述,以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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