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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范德章副教授

主讲:范德章副教授 第十二章 代理 代理 代理权的行使 无权代理 复代理 代理关系的终止 代理 代理的特征 代理的种类 代理证书 代理的特征 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及学理上的归纳,代理的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代理人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种类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代理相应的分为三类: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代理证书 代理证书的性质 代理证书又称授权委托书,指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指明其权限范围的法律文书。 代理证书的内容 代理证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权的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理证书的形式 代理证书是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的委托书,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另外,在指定代理的情况下,指定单位对代理人予以指定的书面载定,也是代理证书的一种形式。户籍本和户籍机关有关身份的证明,在一定情况下也利用起到法定代理证书的作用。 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行使的一般准则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代理权行使的一般准则 行使代理权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 行使代理权须尽到职责要求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滥用代理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滥用代理权是指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使代理权行为。构成滥用代理权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代理人拥有代理权; 代理人实施行使代理权的行为; 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准则; 代理人的行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无权代理的效力 无权代理的赔偿责任 无权代理的概念 所谓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并不是代理的一种形式,而是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但是欠缺代理权的行为。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的表面特征。 行为人以他人名义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的效力 无代理权的存在是代理关系成立并有效的必要条件。故无权代理无论对代理人还是相对人都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而仅产生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无权代理行为并非绝对不利于被代理人本人,而且断然的认定其无效,也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因此,民法对无权代理的处理采取特别的方法,即规定一定情况下的无权代理发生代理的法律效力,其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以及在一定情况下授权有关当事人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无权代理的无效得以确定。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本人追认或拒绝 视为本人同意 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回权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的赔偿责任 因无权代理而产生的损害在被代理人和相对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由无权代理人负责赔偿相对人和被代理人的损失。如果相对人有过错,则应和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无权代理人只有杂证明损害完全归咎于他人过错时,才可主张免除自己的责任。 复代理 复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复任权 复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复代理有以下特征:(1)复代理人是行政代理人权限的人,有权在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复代理人,代理人对复代理人有监督权及解任权。(3)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复任权 复任权,指代理人选任他人为复代理人的权利。 代理人是否享有复任权,依代理权发生的根据而有所不同: 1、委托代理人的复任权; 2、法定代理人的复任权; 3、指定代理人的复任权; 代理关系的终止 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代理关系终止的后果 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委托代理的终止原因:(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的能力;(2)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4)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失。 代理关系终止的后果 代理权的终止,指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资格消灭。代理权终止后,代理关系消灭,嗲里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否则构成无权代理。代理人所为的行为,除表见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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