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费税ppt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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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税ppt课件

Consumption Tax 消 费 税 第一节 消费税基本原理 一、消费税概念: 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2009年5月1日起我国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注意:这些应税消费品在交纳消费税的同时,仍然要交增值税。 二、特点: 1、以特定消费品为征税对象 2、单一环节征收(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环节) 3、税率、税额的差别性 4、征收方法的多样性 5、税负的转嫁性 三 、消费税(CT)与增值税(VAT)的关系 (一)区别: 1、征税范围不同: 增值税是对所有的有形动产来征收的;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是具有选择性的,目前只选择了14种应税消费品来征收消费税。 2、与价格的关系不同: 增值税是价外税,也就是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中不含增值税税款; 消费税是价内税,即计算消费税的价格里面是包含消费税税款的。消费税是包含在商品的价格当中; 3、征税环节不同: 增值税是在货物生产、流通各环节道道征收。 消费税的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只在货物出厂销售(或委托加工、进口)环节一次性征收,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收。 4、计税方法不完全一样: 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采用的是购进扣税法; 消费税有根据价格来征收的,有根据数量来征收的,还有根据价格和数量来征收的,所以计税方法是多样性的。 5、核算方法不同: 增值税是价外税,税款的大小不会影响企业的利润,和所得税一般没有必然联系。 消费税主要在“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与所得税有直接关系。 (二)联系 1、都是对货物的征收:增值税对所有的货物征收,消费税对指定的货物征收。所以在某一个特定的环节上,对特定的货物就出现了增值税和消费税交叉征收的情况。 2、都是流转税,税收都具有转嫁性:谁购买这种应税消费品,谁就会负担增值税同时负担消费税。两税都是由购买者来负担的。 3、对从价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均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且内外资企业统一) 。 地域: 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及所在地在境内。 二、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征收环节在出厂销售环节来征收。 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注: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按照自制产品征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一)范围: 1、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002.1.1,还包括钻石及钻石饰品。 2、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3、金银首饰与其他金银首饰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二)税率:5%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三)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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