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结算业务ppt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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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结算业务ppt课件

概述 基本原则 票据结算 支票 银行本票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非票据结算 汇兑 委托收款 托收承付 银行卡 教学目的与要求 结算是社会经济活动各项资金清算的中介,大多时候是在存款的基础上进行,即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进行。通过教学,要求学生了解结算业务的核算内容和结算的基本原则;掌握常用结算方式的核算程序和账务处理;注意区别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方式。 教学重点 1. 票据结算业务的核算 2.非票据结算业务的核算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票据结算 第三节 非票据结算 第一节 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及其他款项往来等所发生的货币收付行为。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两种。 特点: 1、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在支付结算中是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按支付结算方式不同分为 2、按使用的结算工具分为 3、按所涉及的范围不同分为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保障当事人经济利益,保证转账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保护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了银行办理结算的责任。 3、银行不代垫款。 划清了银行资金和存款人资金的界限。 第二节 票据结算业务的核算 一、支票 二、银行本票 三、银行汇票 四、商业汇票 案例一 A市的甲和B市的乙达成协议,由甲交给乙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4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债务,200万元用于联营投资。三天后,甲、乙和A市的丙银行三家达成协议,由丙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乙,乙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存储。协议达成后,丙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了乙,但是乙并未划款给丙,却持这张汇票到了B市的丁银行办理抵押贷款400万元,并由B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这时,丁银行几次向丙银行查询所出汇票的真伪,在得到准确有效答复后贷款400万元给乙。丙银行在收不到资金的情况下,便去人去函索要所开汇票。在该汇票将到期的前两天,丙银行和甲以乙不按协议划款、不退汇票为由,丁银行以追索对乙的贷款为由分别向A、B二市法院起诉,二市法院竞相冻结该汇票,B市法院抢先实现,但A市法院先行认定汇票无效,并且判决由乙赔偿有关损失,丁银行退还汇票给丙银行。乙已经丧失偿债能力,贷款抵押汇票又难以兑付,丁银行400万元贷款面临损失的危险。 评析 本案中丙银行和甲的诉讼理由以及A市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甲、乙和丙银行三方达成了协议,而乙并未遵守,这是否影响到汇票的效力。我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甲签发4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其中200万元于偿还原先所欠乙的债务,另外200万元用作联营投资,都属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违法,至于后来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即乙应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存储,实质上是丙银行对乙提出条件,作为自己承兑该汇票的代价,这在票据法上没有任何规定,因而不受票据法的保护。 因此,乙后来违反了这个三方协议,也不会对该汇票的效力发生任何影响。只要该汇票的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的要求,甲作为出票人就应当对乙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义务,丙银行作为承兑人,亦难逃付款之责。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A市法院的判决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B市法院可以判决丙银行依照汇票文义付款,鉴于乙已经无力偿还了银行的贷款,而丁银行握有该汇票作抵押,丙银行应当向丁银行支付400万元。 案例二 A伪造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B公司为收款人,以乙银行为付款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A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向B换取了78万元,B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甲银行申请贴现,甲银行未审查出汇票的真假,予以贴现95万元,B公司由此获得收入17万元。甲银行通过联行往来向乙银行提示承兑。乙银行从未办理过银行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后查明该汇票系伪造的汇票。因此乙银行将汇票退给甲银行,拒绝承兑。 评析 1.这张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我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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