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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ppt课件
第五章 行政立法 第一节 行政立法概念与分类 一、行政立法的含义和特征 ●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 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行为) 广义:所有有关行政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 狭义:专门指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 不包括权力机关有关行政法律的制定 不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以外规 范性文件 ●行政立法的动态(过程)与静态(内容和形式) ● 特征: 主体特征:主体是特定行政机关 内容特征: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从属性、多样性、灵活性 权限和程序的法定性 性质特征:立法性质:从属性立法 与权力机关不同 行政性质:抽象、具体 职权、授权 宪政性质:公共利益性 二、行政立法的历史发展 ●在三权分立的理论下,行政立法难以存在 ●19世纪中期严格的分权制度开始发生变化 —— 英国1834年的济贫法 —— 美国最高法院承认授权立法 ● 19世纪末20世纪初行政立法数量剧增 原因和弊端的控制 ● 21世纪:积极发展,发挥作用 加强控制,防止对民主政体的侵害 三、行政立法的分类: ● 根据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 职权性立法:依据宪法、组织法 授权性立法:其他法律、法规授权 国家权力机关的专门授权决议 授权对象:职权立法主体 授权立法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 第51条第1项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还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立法法》第9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 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 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 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 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全国人大常委会《海关关衔条例》22条: 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国务院 规定。 国务院《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19条 第2款: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发管理的具 体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 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另行制定。 国家权力机关的专门授权决议: 1992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1994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中央行政立法:国务院、国务院部委、 国务院直属机构 地方行政立法: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自治区所在市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 经济特区人民政府 资料: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 唐山市 、淮南市、大同市、洛阳市、包头 市、大连市、宁波市、鞍山市、本溪市、抚 顺市、淄博市、吉林市、邯郸市、齐齐哈尔 市、苏州市、青岛市、徐州市、无锡市 (共计18个) 执行性行政立法:实施细则、办法等 (职权、授权) 创制性行政立法:填补空白 变通法律、法规 补充性立法 法规性立法:国务院制定 国务院批准制定 规章性立法:国务院主管部门 地方人民政府 第二节 行政立法体制 一、我国的立法体系 ●纵向:中央:人大、人大常委(权力机关) 国务院、国务院部门立法 (行政机关) 地方:权力机关 地方行政机关 ●横向: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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