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证明规则.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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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证据规则 第一节 证据规则的概念、意义 第二节 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 第三节 外国证据规则 第一节 证据规则的概念、意义 20世纪40年代,国外有学者曾就传闻方式对证人证言准确性的影响作过一系列实证调查。他们向第一个被调查者出示了一幅画:画里是一个挤满了人的地铁,其中有一个带领的黑人和一个手拿剃须刀的白人正在谈话。第一个被调查者简单地看完这幅画以后,被要求将其看到并记住的画内容告知第二个被调查者;然后由第二个被调查者将画的内容告诉第三个被调查者;以此类推,直到第六个或第七个人被告知画的内容为止。这样的实验作了三十多回。其中超过半数的实验显示,在层层转述过程的某一个阶段,图画的内容变成了黑人手拿剃须刀;还有一些人认为那个黑人正在野蛮的挥舞着剃须刀或者正在威胁那个白人。 1、定义:证据规则是规范和调整证据的调查、收集以及证据运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意义 (1)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约束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 (2)有利于确立公平竞赛规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 (4)有利于限制公共权力,加强对人权以及其他社会利益的保护。 (5)有利于弥补自由心证的不足,实现司法公正。 第二节 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 我国既不同于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也不同于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 不同于英美法系证据制度之处在于,我国没有详细的证据制度,对证据能力几乎没有限制。不同于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之处在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赋予证据的判断者自由判断证明力的权力。 虽然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与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不同,但还属于自由证明的范畴,即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是由判断者自由判断。 主要理由: 我国诉讼法并没有就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判断作出具体的规定。我国传统上受大陆法系影响比较深,职权主义色彩比较浓厚等因素有关,与我国古代法律甚少规定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传统,由法官主观决断的诉讼方式也有一定的继承关系。在赋予判断者自由判断证据的权力的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也规定了一些有关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规则。 已确立的证据规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现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诉讼性质的不同而有区别。在刑事诉讼中,只确定了非法证据收集的言词证据要排除的规则;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则确定的是针对非法取得的各种证据的排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针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不涉及物证、书证的实物证据;排除的条件是实施了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而不是指一般违法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8条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事、行政诉讼中判断非法证据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一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二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二者只要具备其一既构成非法证据。民事、行政诉讼要排除的非法证据囊括各种形式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二、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或者复制品;(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2条??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一)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三)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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